问题—— 文娱消费持续升温,演唱会、音乐节等线下活动热度不减,部分热门场次出现“一票难求”;同时,打着“内部票源”“票务代理”“临时加票”等旗号的网络交易陷阱也随之增多。一些不法分子混入社交平台,通过伪装身份、制造紧迫感、诱导私下转账等方式实施诈骗。受害者往往付款后迟迟收不到票,甚至被拉黑失联。 东方市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案件显示,2024年7月至2025年8月期间,被告人符某健冒充票务人员,在“小红书”平台发布、传播售票信息,以虚假出售演唱会门票方式实施诈骗,先后骗取唐某静等22名被害人钱款共计53579.79元。另查明,被告人柳某帅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涉及的钱款系诈骗所得,仍按符某健安排多次使用QQ、支付宝等账户接收被害人转账,并转至符某健及其指定账户,累计帮助接收转移40279元,个人获利2660元。2025年8月21日,两人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案发后,两名被告共同退赔其中17名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原因—— 此类案件频发,既与市场供需矛盾有关,也与网络交易场景的多重风险叠加相关:一是热门门票稀缺催生“捡漏”心理,部分消费者在“错过就没了”的情绪驱动下,对非正规渠道放松警惕;二是社交平台交易门槛低、传播快,不法分子容易通过包装话术、伪造截图等手段增加可信度;三是资金流转隐蔽,链条中常出现“收款人”“中转账户”等环节,通过多平台、多账户分散转移,增加追查难度;四是部分人缺乏电子证据留存意识、对维权流程不熟悉,导致被骗后取证和追偿成本上升。 影响—— 门票诈骗直接侵害群众财产权益,扰乱文娱消费秩序,也损害网络空间的诚信环境。对消费者而言,损失不仅是购票款,还可能包括行程安排、住宿交通等衍生成本,以及由此带来的心理压力;对行业而言,虚假售票信息干扰市场价格与供需判断,冲击正规票务渠道的公信力;对社会治理而言,如果对“跑分”“代收款”等协助转移资金行为放任不管,容易形成黑灰产链条,推动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蔓延。 对策—— 法院审理认为,符某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柳某帅明知系诈骗犯罪所得仍提供支付结算账户接收、转账予以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自首、退赔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符某健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柳某帅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责令符某健退赔5名被害人8040元。
这起案件具有典型警示意义。它提示我们,网络交易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消费者应提高警惕,尽量选择正规渠道购票,谨慎对待“内部渠道”“加票名额”等说法,避免私下转账交易,并注意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社交平台、支付机构等有关企业也应强化风险识别与管理,完善提示、核验和处置机制,压缩诈骗信息传播与资金转移空间。通过个人防范、平台治理与司法打击形成合力,才能更有效遏制网络诈骗,守住网络环境秩序和群众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