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下班路线“绕一下”是否就脱离工伤保障范围,是不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中争议较集中的问题。
此次案件中,员工于某从事电泳加工工作,当日按安排加班3小时后于19时28分打卡离岗,19时45分许到公司租赁的员工宿舍取个人物品短暂停留,随后离开宿舍返家,20时04分许在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
交管部门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
于某据此申请工伤认定;企业则主张其“已完成下班合理时间和路线”,从宿舍再回家不属于上下班途中。
原因——争议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以上下班为目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现行制度对上下班途中工伤作出明确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伤害,应依法认定为工伤。
相关配套文件进一步细化边界,提出以“通勤目的”为核心,兼顾通勤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允许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以及单位宿舍等地点,并将符合日常工作生活需要的必要活动纳入综合考量,同时排除休假期间或明显属于处理私事的往返。
实践中,一些单位将打卡时间视作“通勤结束”的绝对节点,或将宿舍停留一概认定为“私事”,容易与制度初衷发生偏差。
影响——本案由人社部门先行作出工伤认定,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二审法院均维持认定结论。
裁判要旨指向清晰:其一,于某下班后的目的地仍为住所地,宿舍停留仅为短时取物,并未改变“下班返家”的基本属性;其二,从19时28分离岗到20时04分发生事故的间隔,与加班后通勤、短暂停留相结合,仍属合理通勤时间;其三,事故地点位于工作单位至其住所地之间的通行路径上,符合合理路线要件。
该结论释放出明确预期:对“上下班途中”的判断应坚持实质审查,不能仅凭“是否回过宿舍”“是否短暂停留”等形式特征作简单切割。
对策——推动争议减少,需要多方协同发力。
对用人单位而言,应完善加班管理与通勤保障机制,合理安排加班结束后的离岗秩序和安全提示;对提供或租赁宿舍的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宿舍作为通勤节点的管理边界与服务保障,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认定分歧;对劳动者而言,应增强证据留存意识,如打卡记录、行程轨迹、宿舍停留时间及目的等,便于在发生事故后还原通勤事实;对主管部门而言,可结合新规执行要求,加强典型案例释法说理与普法宣传,统一基层对“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把握尺度,提升认定的可预期性和公信力。
前景——随着灵活用工形态增多、加班与夜间通勤更常见、单位宿舍与多居住地情形并存,“通勤链条”呈现多节点化特征。
相关文件对“单位宿舍”等场景的明确,有助于将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边界与现实通勤方式更好衔接。
未来,工伤认定与司法审查预计将继续沿着“目的导向+合理性审查”的路径发展,通过更多可复制的裁判规则,推动形成既能有效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又能避免无边界扩张的制度平衡。
工伤认定制度是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边界的厘清关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了上下班途中认定的实质标准,既坚守了法律底线,又体现了司法温度。
展望未来,随着劳动用工形态持续演进,工伤认定的场景将更加多样,这要求执法司法机关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同时,更加注重对劳动者实际情况的考量,让制度的善意真正惠及每一位劳动者,为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劳动关系法治环境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