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购物类骗局缘何多被认定为普通诈骗而非电信网络诈骗——法律边界与治理启示

一、典型案例暴露法律适用困境 某地检察机关近期办理的“神奇养生茶”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省级卫视黄金时段投放虚假广告,诱导观众拨打订购热线完成交易;办案人员介绍,尽管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受害者遍布全国,但由于缺少“电话劝诱”等关键环节,交易流程难以满足现行法律对“非接触性”诈骗的严格认定标准,最终只能以普通诈骗罪提起公诉。 二、立法演进呈现技术限定轨迹 回顾我国反诈立法脉络,可以看到较明显的技术路径依赖: • 2011年司法解释首次将“广播电视”与电信手段并列,但概念边界并不清晰 • 2016年《意见》将“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方式主要限定为通讯工具与互联网 • 2022年《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更确立“电话+短信+互联网”的技术框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家指出,该立法思路与早期诈骗主要依赖通讯工具的现实有关,但对融媒体时代手段交叉融合的趋势覆盖不足。 三、三大特征构成司法认定门槛 根据最高检案件指引,认定电信网络诈骗通常需要同时具备: 1. 技术依赖性:通过现代通信手段或互联网实施 2. 对象广泛性:面向不特定多数人群 3. 全程非接触:从诱导到收款无需线下物理接触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研究显示,近三年约17%的媒体购物类诈骗案件因不符合上述标准而被按较轻罪名处理,量刑差异最高可达30%的刑期幅度。 四、新型犯罪催生法律完善需求 随着网络视听平台与电视购物深度融合,对应的诈骗呈现新的变化: • 传播渠道由单一电视扩展为“台网联动” • 支付方式叠加扫码支付等更隐蔽的非接触手段 • 话术设计同时借鉴短视频与电视购物的表达体系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专家建议,可考虑将“利用公共传播媒介实施的非接触式诈骗”纳入电信网络诈骗的规制范围,并探索建立涉案媒体平台的相应责任机制。 五、前瞻立法与综合治理并重 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启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情况评估。多位参与立法的专业人士透露,后续修法可能重点聚焦三方面:拓宽技术手段的认定范围、细化媒体平台审核义务、建立跨媒介诈骗的联合研判机制。此外,市场监管总局正推进广播电视广告信用惩戒体系,拟对违规播出诈骗广告的媒体实行“一票否决”。

电视购物骗局是否属于电信网络诈骗,关键不在传播载体“像不像”,而在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强调的技术手段与远程非接触要件;对公众而言,凡是以虚假信息诱导转账或购货的情形都应提高警惕;对治理而言,既要依法精准定性,避免概念被无限外延,也要把源头审核、资金追踪、消费者保护等环节做扎实,才能让“屏幕里的陷阱”更难得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