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保险理赔案件,起因是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起诉某保险公司的案件。张某多年前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24年11月被诊断出原位癌,手术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15万元,结果却被拒赔。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所患的原位癌不在保险范围内。张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原位癌属于癌症范畴,因此向淮南中院提起诉讼。 本案的焦点在于保险合同中对“恶性肿瘤”的定义及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保险公司声称条款符合行业规范,并且用加粗、加黑等方式提示了原位癌不在保障范围之内。然而,淮南中院认为该条款限制了恶性肿瘤的保障范围,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应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说明的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审判决指出,原位癌作为专业概念,超出一般公众认知范围。虽然保险公司进行了形式提示,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就该专业免责事项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因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此次判决具有积极意义:一是维护了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二是向保险行业发出信号,保险公司必须切实履行免责条款特别是专业术语条款的说明义务。 为防范类似纠纷发生,保险公司应优化条款表述、强化销售环节说明义务,并推动行业标准化建设和监管部门备案审查等措施。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增强和裁判标准统一,本案判决体现了司法审判对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展望未来,保险行业应加快转型,真正站在消费者角度设计产品和服务。只有当诚信贯穿经营始终,行业才能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