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鼎一私设屠宰场案宣判 被告人非法经营生猪获刑

食品安全关乎公众健康,检验检疫制度是守护餐桌安全的重要防线。

然而,仍有少数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铤而走险从事非法屠宰活动,严重威胁食品安全。

福鼎市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审结的一起案件,就是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有力制止。

据悉,被告人吴某某于2024年4月至11月间,在福鼎市某镇一处民房旁搭盖的简易房内,未经任何行政审批和卫生许可,私自设立生猪屠宰场所。

他将自己养殖以及从市场收购的生猪进行屠宰加工,随后将猪肉运至各地摊位进行销售。

这一非法经营活动持续了近八个月,期间累计屠宰生猪104只,销售收入达22万元,从中非法获利2万元。

该案件的违法性质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吴某某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私自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属于无证经营。

其次,被屠宰的生猪未经过任何检验检疫程序,无法确保肉类产品的安全性。

再次,通过非正规渠道销售未检验肉类,直接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

公安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执法,在2024年11月对吴某某进行查获,这一及时的执法行动有效阻止了违法活动的继续蔓延。

执法人员现场查扣了尚未屠宰的活体生猪2只、未销售的生猪肉及屠宰工具等证据。

随后,吴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表现出一定的悔罪态度。

2025年1月,相关部门对查扣的生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确保不流入市场。

经过检验,已销售的生猪肉未检出异常,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此案的实际危害。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承认错误并接受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这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规范司法、节约司法资源中的积极作用。

福鼎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犯罪的情节严重程度、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以及社区矫正评估结果,依法作出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该判决已生效。

从案件的处理来看,司法机关坚决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体现了对公众健康权益的保护。

同时,该案也深刻警示其他经营者,任何违反国家规定、突破食品安全底线的行为都将承担法律后果。

肉品安全无小事,制度的意义在于以确定性规则防范不确定性风险。

此次案件的依法审理与生效判决,既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也是对市场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守护。

守住检验检疫与定点屠宰的“第一道关”,需要执法更严密、监管更协同,也需要经营者更自律、消费者更理性。

只有把“从源头到餐桌”的每一环都纳入规范运行的轨道,才能让群众吃得更安心、市场更有序、治理更长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