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禁止给未成年人卖烟花爆竹

最近,有一起因为未成年人放鞭炮出事故的新闻上了头条,不少法学专家出来说话,提议咱们立法禁止给未成年人卖烟花爆竹。这事儿一下子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好多网友都担心这会让过年的老习俗没了味道,也觉得剥夺了小孩子过节的乐趣。不过,法律学者和安全管理专家都指出,讨论这事不能光看“禁还是不禁”,得琢磨怎么在这快速变化的社会里,搞出一套更细致、更管用的法子来防控风险,把传承文化和保障安全这俩事儿给摆平。 四川轻化工大学法学院的副院长江凌燕副教授就详细聊了聊她的看法。她强调说,不管是划出不能放鞭炮的地方,还是管管卖给未成年人的东西,咱们立法的本意可不是为了不让孩子碰这些传统玩意儿。反倒是这些管理措施,说到底都是为了护着他们的权益,尤其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她觉得安全的环境才是大家享受权利的基础。在现有的法律里头,大人或者监护人完全可以正儿八经地买合规的产品——比如实名制买——然后带着孩子在安全的地方一起玩。这既是一种权利的行使,也是监护人的责任。 不过现在咱们在这方面的法律条文还不太明确。江凌燕分析说,《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没直接说不让卖烟花炮竹,但里头那种保护安全的原则就给了管理依据。比方说,卖东西给孩子得符合安全标准不能伤身体;那种能把人伤得很重的玩意儿绝对不能卖给他们。虽然烟花不算玩具也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管制品,但要是卖给明显不懂事的孩子搞出了祸端,卖货的人肯定得担责任。 另外虽然法律没说学校边上不准开店,但为了安全起见,好多地方批摊位的时候都会考虑离学校远一点。至于管安全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跟卖烟一样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这一块的规定还没写清楚。它更管产品种类和谁能卖这些事儿,只是原则上让监护人教育孩子别乱来,但没细说要是没教育好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这种规定让下面的人执行起来有弹性空间了。 好在好些省市已经开始行动了。像兰州市、山西省朔州市还有成都市这些地方都把“禁止给小孩卖烟花”或者类似的条文写进了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里。比如兰州市直接立法管了;朔州市也有规定;成都虽然没完全禁止全城卖烟花炮竹给小孩买了它们还得在指定的地方查年龄。 这些地方的做法说明基层挺看重保护孩子不受伤的。从民事行为能力的角度看,烟花炮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根据《民法典》八岁以下的小孩没行为能力,八岁以上的也是限制能力人,他们自己去买或者放这种高风险的事儿其实没法律效力。 说到底这场关于怎么管孩子放烟花炮竹的讨论其实是在琢磨怎么让老习俗跟现代社会接轨、责任谁来扛还有法律怎么细化的问题。专家们喊着要完善立法深层意思是想把风险管理的关口往前推一点——在卖家那里就把规矩立好了——这样一来家庭、学校还有社会的看护责任就能连成一条链子。 这不光是为了让传统热闹劲儿没了把孩子的乐趣都给剥夺了更不是要把大家隔离开来而是为了搭一个更安全的台子让大家既能传承老规矩又能欢欢喜喜地过好年而且绝对保证不出岔子。 以后怎么把国家的立法和地方的做法连起来让大家的权利义务都清清楚楚引导公众都觉得有道理这才是建一个全方位保护孩子的网络该干的事儿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