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产调无异常”与“合同默认有抵押”矛盾引发纠纷 据当事人反映,去年10月下旬,李先生通过上海一家门店中介看中柳州路628弄一套二手房。办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后,结果显示该房屋无抵押、无司法查封。随后,李先生当晚签署《购房意向书》,并支付2万元意向金。几天后,李先生按约继续推进交易,在房东未到场的情况下,与中介机构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佣金确认书》等文件。其间,李先生发现合同中“房屋是否存在抵押”一栏未勾选,补充条款又写明“未勾选则视为该条款第一项成立”,而第一项内容为“有抵押”。李先生认为合同表述存在重大歧义,提出终止交易并退还款项,但问题未得到明确解决。
从2万元意向金到160万元“先垫资解押”的高风险方案,这起纠纷折射出二手房交易中信息核验、合同文本与责任落实的薄弱环节;当“手滑”“疏忽”被用来解释关键条款问题,仅靠消费者自我警惕难以防范风险。只有把核验、提示与资金监管落到每一项条款、每一笔资金流向上,才能减少类似争议反复出现,维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也为房地产市场的稳定运行提供更可靠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