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搞岗前培训,这到底算是啥性质,法院这回算是给了个准信儿。

话说企业搞岗前培训,这到底算是啥性质,法院这回算是给了个准信儿。这两年大家找工作花样多了,不少单位都喜欢在招聘的时候先弄个培训。不过这里面麻烦事儿也不少,比如培训期间到底算不算打工、能不能拿工钱,动不动就闹出纠纷。 就在最近,深圳那边有个挺典型的例子。有个叫吕某的哥们儿,2022年3月进了一家公司,签了个《培训协议》,上面写着这两个月的培训不算正式上班,也不发工资。结果这哥们儿在培训期被派到外地干活儿,到了4月中旬才签了正式合同。后来双方就为了这两个月的钱扯皮,折腾了仲裁又上了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最后判了,虽然有协议写得很明白说不算劳动关系,但吕某在那两个月里实实在在是被公司管着、在干活儿的。《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写得很清楚,“自用工之日起就有劳动关系了”。法院觉得这“用工”不光是坐在工位上干活儿,也包括岗前准备那些事儿。只要这期间被管着、考核着、还真干了活儿,哪怕名义上是培训,本质上也是劳动关系。 现在有些公司为了省钱省事,喜欢拿这种培训协议来躲法律责任,不光坑了干活的人,也把市场秩序搞得乱糟糟的。尤其是现在新的用工方式越来越多,这种模糊地带很容易引发大家都有意见的群体性纠纷。 针对这个问题,司法和监察部门以后得好好联手管管。要把典型案例发出来宣传宣传,让大家明白啥才是规范的用工。用人单位别再搞那些虚头巴脑的东西了,赶紧签合同、发工资、交社保。要是确实是技术培训服务期的事儿,那可以签个服务期合同来平衡一下。 干活的人自己也要多长个心眼儿,把培训通知、工作记录这些证据留好,真要打官司的时候才好用。 以后经济形式肯定还会变来变去的,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也得跟着变。相关部门得赶紧把法律细则完善完善,专门把那些灵活用工、培训用工的情况管起来。同时还得用点高科技手段来提升监察效率。 说到底,劳动关系认定就是确认你跟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事儿不光关系到个人能不能吃饱饭的问题,还关系到整个市场能不能公平有序。这次法院就没管协议上写得是啥虚头巴脑的东西,就盯着实际干活儿这一条不放,这才是真正的法治精神。 在如今这种市场这么多元化的情况下,只有把底线守好、把法律边界划清了,咱们才能建设一个更健康、更可持续的劳动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