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起诉离婚仍拒担残疾幼子抚养责任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并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

这起受到广泛关注的案件可追溯至2005年。当事人龚某与熊某自由恋爱后组建家庭,先后生育两子。2013年,次子被确诊为一级言语残疾后,家庭关系逐渐紧张。医疗记录显示,患儿语言功能遭受极重度损伤,需要长期接受专业康复治疗,年均费用超过10万元。随着治疗与经济压力加重,夫妻矛盾不断升级。2019年,熊某离家到异地工作,实际上停止履行抚养义务。2020年第一次离婚诉讼中,法院基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驳回诉求。2021年第二次起诉时,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残疾子女抚养问题上互相推脱,均要求对方承担全部责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家表示,本案反映出三上问题:一是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支持仍有缺口;二是部分父母对《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的抚养义务认识不足;三是残疾儿童救助政策在基层落地仍需加强。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新增残疾儿童约20万,其中约15%面临家庭养护困难。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消失。本案承办法官介绍,审理期间曾联动妇联、残联等部门开展六次调解,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最终,法院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作出不准离婚判决,并责令双方限期提交具体抚养方案。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对应的负责人表示,该判决具有示范意义:既明确了司法底线,也提示特殊儿童家庭保障机制仍需完善。据悉,当地政府已为该患儿启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程序,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并提供康复救助。

婚姻可以结束,但父母责任不会随之退出。对残疾儿童而言,稳定照护与持续支持关乎其生存与发展底线。司法以不准离婚的裁判传递明确信号:任何以弱者为代价的“甩锅式”解脱都不被允许。守住抚养责任的底线,才能守住社会的温度与法治的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