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洛阳市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引发关注。当事人王女士为生育子女接受试管婴儿治疗,期间承受较大的身心压力和经济负担。但怀孕期间,她发现配偶存在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将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判归王女士。判决主要基于子女尚年幼、母亲长期承担主要抚养责任以及男方存在重大过错等因素,说明了我国法律处理抚养权问题时坚持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但判决生效后出现变故。男方亲属在未获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手段将未成年子女带离监护人,并隐匿行踪数月。该行为不仅违反生效判决,也可能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律界人士指出,此类案件折射出两上问题:其一,家事案件的执行机制仍需完善,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交接的执行程序有待加强;其二,部分当事人法治意识不足,仍抱有“重血缘轻法律”的观念。 从更深层看,这与传统家庭观念中的一些陈旧认识有关。有的当事人将未成年人视为“家里的人”,忽视其独立人格和合法权益,这与现代法治精神及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相冲突。 针对类似情况,有关部门正推进多项举措:一是加强基层普法,重点面向婚姻家庭领域开展宣传;二是完善多部门联动机制,提升判决执行效率;三是探索建立家事案件执行快速通道。同时,司法机关也在研究深入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行为的惩处力度。
离婚可以终结夫妻关系,但不应成为伤害未成年人的理由。对抗生效裁判、抢夺并藏匿子女,不仅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也可能给孩子带来长期心理创伤。让判决真正执行到位,需要司法机关依法果断处置,也离不开公安、学校、社区等多方协同。只有始终把未成年人利益放在首位,才能让裁判不止停留在纸面,让法治的温度真正抵达孩子与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