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完善环境污染刑事司法解释:严打监测造假并引导修复生态,织密全链条治理网

一、问题:监测数据造假与“以证代管”削弱环境治理效能 近年来,个别排污主体通过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用技术手段干扰监测设施运行,使污染排放被“隐藏”或被“低估”;这类行为让监管部门难以及时发现异常排放,环境风险随之增加。另外,环境检测、评估、验收等环节,仍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协助逃避监管的情况,容易形成“排污—掩盖—背书”的利益链,影响污染防治成效,也损害公众环境权益。 二、原因:违法成本偏低与技术手段迭代带来治理新挑战 一上,自动监测系统普及后,监测数据成为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相应的对抗性违法也随之升级:从过去的偷排,转向更隐蔽的数据造假、系统干扰。另一方面,实践中,行为主体范围、污染物种类、入罪情形适用标准等仍需继续统一口径,提升司法裁判的可预期性与震慑效果。同时,生态环境法治体系加快完善,对应的表述与制度衔接也需要及时调整,确保规则一致、执行顺畅。 三、影响:扩展打击面与强化修复导向并重,提升综合治理效能 此次修改围绕“严惩”和“修复”两条主线,表达出更清晰的制度信号。 其一,入罪主体更明确。新规强调,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监测设施并造成污染的行为,既可能由单位实施,也可能由自然人实施,有助于堵住“以单位名义淡化个人责任”或“以个人操作规避单位追责”的漏洞,实现责任穿透。 其二,入罪污染物范围更贴近现实需要。结合执法与司法实践,新规将总磷、总氮、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纳入相关入罪情形的污染物范围,更好回应大气、水环境治理中的突出因子,为精准打击提供更完整的法律依据。 其三,规则衔接更顺畅。新规调整相关表述,删除“重点排污单位”等特定称谓,体现与生态环境法治体系协同统一的方向,减少适用争议,提升规范的稳定性。 其四,修复激励更清晰。新规明确将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污染环境罪酌定从宽处罚的独立因素,既体现宽严相济,也有助于推动“损害担责”落到实处,引导行为人主动减轻污染后果、修复受损生态。 四、对策:突出“数据监管+链条治理+修复落实”的协同发力 围绕新规落地,需要在执法司法衔接与社会治理层面形成合力。 第一,做实监测数据治理闭环。推动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规范化,完善数据留痕、异常预警、比对核查机制,并加强监测、执法、司法证据标准的衔接,提高对“数据异常—现场核查—证据固定—依法追责”的处置效率。 第二,加大全链条打击力度。新规改进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在主体、标准及链条打击上的规定,并将提供机动车排放检测作弊程序、工具且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有助于对“检测作弊工具供给端”形成震慑。下一步应加强跨部门线索移送与联合研判,压实检测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合规责任,防止“灰色服务”成为治理短板。 第三,推动修复责任可执行、可评估。对符合从宽条件的修复行为,应建立修复方案论证、过程监督、效果评估与资金保障机制,避免“以修复之名行敷衍之实”。同时,可探索将修复履行情况与信用监管、行业准入等机制衔接,形成更有效的约束与激励。 五、前景:以更高质量司法供给护航美丽中国建设 从治理趋势看,环境犯罪正从“末端排放”向“数据操控”“技术干预”“链条分工”演变。司法规则的及时调整,有助于提升打击精准度与覆盖面。随着新规实施,相关案件裁判尺度有望更趋统一,违法成本明显提高;“惩罚犯罪”与“修复生态”并重的导向,也将推动更多责任主体把修复作为必须履行的义务,而非可选项。可以预期,在更严格的司法约束与更完善的修复机制共同作用下,生态环境保护将从被动应对走向主动预防与系统治理。

当绿水青山与司法力量同向发力,这场贯穿惩罚与修复的法治实践,不仅为生态环境加固了司法屏障,也体现出我国环境治理从末端惩治向源头防控的转变。未来,如何在严惩犯罪与鼓励整改之间把握好尺度,仍有赖于司法实践持续完善与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