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以“法律咨询”之名行“诉讼代理”之实,扰乱市场、侵害当事人权益。
芙蓉区法院审理的案件显示,个别机构在工商登记范围仅限于法律咨询,却通过包装“法学专家”“团队代理”等说法承揽诉讼代理、辩护等业务,并以“包办”“限时办妥”等口头承诺吸引当事人。
涉案当事人因房屋拆迁赔偿纠纷来长沙维权,出于尽快解决问题的考虑,与某咨询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预交办案经费3万元、先付1万元,余款按进度支付,并约定不履行则退费。
付款后,对方仅形成并邮寄一份《确认违法申请书》至基层政府部门,未开展后续实质性工作,引发当事人维权受阻和经济损失。
原因:信息不对称叠加“速成承诺”,为灰色代理留下空间。
一方面,法律服务专业性强,普通群众难以准确区分“法律咨询”与“诉讼代理”的边界,对“谁能代理诉讼、如何签约、费用如何监管”等规则了解不足;另一方面,部分咨询机构利用当事人急于解决纠纷的心理,以“专家出面”“渠道协调”等话术制造能力幻象,通过协议条款设计或名义安排规避资格限制。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公司登记经营范围并无诉讼代理资质,而协议却约定由其“聘请法学专家”代理诉讼业务,实质属于规避法律对委托诉讼代理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
此类“边界模糊化”的操作,既侵蚀了法律职业的规范性,也增加了当事人“花钱不见效”的风险。
影响:损害个体权益,更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与公平竞争秩序。
对当事人而言,非正规代理不仅可能导致资金损失,更可能错过程序期限、错置诉讼策略,进而影响实体权利救济;对市场而言,具备正规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需要承担更严格的监管与职业责任,而无资质机构以更低成本承接业务,易形成“劣币驱逐良币”,扰乱法律服务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对社会治理而言,拆迁补偿等民生纠纷往往牵涉程序复杂、群众关注度高,若灰色代理泛滥,易造成矛盾叠加和信任受损,不利于纠纷在法治轨道上解决。
对策:以司法裁判划清边界,以制度治理压缩灰色空间。
法院认为,案涉《委托代理协议书》本质属于诉讼代理合同,咨询公司以“聘请法学专家”等名义承接诉讼代理业务,违背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未履行部分终止履行。
尽管涉案公司提供少量材料邮寄等服务,但与约定的诉讼代理内容不符,亦未实现维权目的,故支持当事人返还1万元的诉求。
法官同时提示,法律服务(咨询)公司属于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商业机构,不得从事诉讼代理与辩护,也不得以律师名义开展业务。
公众在选择法律服务时,应优先通过正规律师事务所办理,核验律师执业证信息,与律师事务所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并加盖律所公章,明确服务事项、费用构成、进度节点与退费条件,避免仅凭口头承诺作出付款决定。
前景:合规供给与风险提示并重,推动法律服务市场更透明、更可预期。
随着民商事纠纷、行政争议多元化发展,群众对专业法律服务的需求持续增长。
以个案裁判释明规则、以典型案例开展普法提示,有助于提高公众识别能力、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维权成本。
下一步,相关部门如能在资质公示、广告宣传合规、收费透明度、投诉处置与联合惩戒等方面形成合力,进一步强化对“咨询名义承揽诉讼代理”的治理,叠加行业自律与公众监督,将有助于让法律服务回归专业化、规范化轨道,为社会矛盾依法化解提供更坚实的支撑。
此案犹如一面镜子,既照出法律服务市场的成长阵痛,也折射出法治社会建设的深层课题。
当每一个公民都能明辨真伪、理性维权,当每一家机构都严守边界、诚信经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誓言方能真正落地生根。
法院的这份判决,不仅维护了个案正义,更为规范行业生态树立了司法标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