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是无法直接执行的,李某为此把协议递交给北京的仲裁委,申请进行“仲裁审查确认”,

《调解协议》是无法直接执行的,李某为此把协议递交给北京的仲裁委,申请进行“仲裁审查确认”,这个步骤就是给协议穿上法律外衣,使其变成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调解书。整个过程大致可以拆解成三步:第一步,李某因为与单位就经济补偿产生争议,经几轮沟通后达成共识,在调解员见证下签下了《调解协议》。李某考虑到对方可能反悔,所以把协议提交给仲裁委。第二步,仲裁委受理材料后,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来确定是否指定1名或3名仲裁员进行审查。如果案件简单、标的额小或仲裁委认为不复杂,1名仲裁员即可;如果是集体争议、标的额巨大或法律关系复杂,则需要组成3人组进行合议审查。第三步,仲裁员进行书面或当面审查时会注重程序的“快、准、稳”,形式合法性包括双方身份信息清晰、协议书盖章签字以及结果明确,内容合法性包括是否自愿达成、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况。只要形式和内容都通过审核,仲裁委就会制作并送达调解书。 《调解协议》中的内容必须与原调解协议一字不差才能生效。如果有某一条款违法,仲裁委会要求当事人放弃该条款或整体放弃调解协议。一旦双方签收了调解书,它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等地出台了细则,规定审查时必须通知双方到场核实身份、告知效力并当场制作并送达调解书。其他城市也在跟进这一做法,“到场签字”已经成为共识。 综上所述,向仲裁委提交《调解协议》和审查申请是第一步;仲裁员审查并确保形式和内容合格是第二步;制作并签收调解书是第三步。通过这三关之后,《调解协议》就从一张普通的纸张变成了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王牌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