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城市养犬数量持续增长,犬只伤人、扰民等纠纷时有发生。
从现实情况看,“遛犬不拴绳”“违规饲养烈性犬”等行为不仅影响公共空间秩序,更可能引发人身伤害事件,成为基层治理中的高频矛盾点之一。
如何在尊重合法饲养需求与保障公共安全之间实现平衡,需要更清晰的规则边界与更有效的法律约束。
问题:公共安全风险与治理痛点仍较突出。
犬只在居民区、电梯、公共绿地等场所活动频繁,一旦缺乏牵引、口套等必要防护措施,极易出现追逐、惊吓、咬伤等后果。
部分饲养人对犬只行为评估不足,存在“自家狗不咬人”的侥幸心理;也有个别人员违规饲养烈性犬、危险动物,增加潜在风险。
与此同时,扰民现象也不容忽视,夜间吠叫、追逐行人等情形容易激化邻里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原因:责任约束不足与执法衔接不畅叠加。
一方面,过去在一些情形下,若行为人并非故意驱使动物伤人、且伤害后果未达到刑事追责程度,往往以民事赔偿为主,行政处罚适用空间相对有限,导致对高风险行为的即时约束不够有力。
另一方面,犬只管理涉及公安、城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职责边界,地方规章也存在差异,部分地区存在执法取证难、处罚落地难、教育警示不足等问题。
加之部分饲养人法律意识淡薄,公共规则意识不强,使得违法成本与风险成本不匹配。
影响:补齐制度短板,提升震慑力与可执行性。
根据相关报道,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等行为提高罚款上限;并新增对违法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动物伤害他人的处罚规定。
比如,遛犬不拴绳导致咬伤他人,可作为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伤的情形依法处理;违法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在警告后拒不改正或造成伤害的,将面临罚款甚至拘留。
情节较重的,最高可处10日拘留并处罚款。
这些规定通过“提高额度、拓宽情形、强化拘留适用”,将部分过去易落入责任追究“空档”的行为纳入治安管理框架,有助于形成更直接的行为约束,推动公共安全治理从事后补救向事前预防倾斜。
对策:法律威慑与精细治理应同步推进。
处罚“加码”并非目的,关键在于促使饲养人落实法定义务、减少风险事件。
一是强化规则可见度与可执行性,结合地方养犬条例、禁养名录、重点区域管理要求,明确“何为危险动物、何为必要安全措施”,降低执法与公众理解成本。
二是完善登记、免疫、年检等基础管理,推动犬只身份可追溯、责任可落实;对电梯、校园周边、老幼密集区域等重点场景加强巡查与提示。
三是推动多部门协同与社区共治,通过网格化管理、群众监督与普法宣传,提高规则遵从度;对屡教不改、屡次违法者依法从严处理,形成稳定预期。
四是健全纠纷处置与风险预警机制,完善伤人事件的快速处置、证据固定、赔付衔接,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避免矛盾升级。
前景:以法治方式引导文明养犬成为常态。
随着新法施行,养犬行为将被纳入更明确的治安规范体系。
可以预期,未来一段时期内,围绕遛犬拴绳、禁养烈性犬、公共场所管理等方面的执法与普法将同步加强,违法行为的即时成本上升,公众对公共空间安全的获得感有望提升。
与此同时,治理效果仍取决于地方配套细则、执法能力建设与公众参与程度。
若能在严格执法基础上持续推进登记管理、宣传教育与社区协商,文明养犬将更有条件从倡导变为习惯,从个体自觉变为社会共识。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为治理不文明养犬行为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但法律条文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关键在于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相关部门应加强法律宣传普及,提高公众知晓率,同时建立健全执法机制,确保新规落地见效。
文明养犬既是法律义务,更是社会责任。
只有法律约束与公民自觉相结合,才能真正构建人与动物和谐共处、社会秩序井然有序的良好局面,让法治之光照亮城市文明的每个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