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背景:司法解释落地两年,涉税犯罪认定体系逐步完善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标志着我国涉税刑事司法领域进入新的规范化阶段;两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更新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发布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并就人大代表提出的对应的立法建议作出正式答复,刑事审判第四庭法官亦撰文对新司法解释进行系统阐释。 ,全国各地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办案实践中充分贯彻新司法解释精神,逐步转变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思路,尤其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界定上取得重要进展。顶层立法设计、学术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探索三者相互交织,共同构建起一套较为完整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识别体系。 二、核心问题:两罪边界模糊,司法实践长期存在认定分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在客观行为层面存在一定交叉,均可能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不当抵扣,这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混乱。部分案件中,行为人以虚开发票方式少缴税款,却被以较重的虚开犯罪追诉,导致量刑明显偏重,有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厘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虚开发票罪之间的边界,本质上是在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与保障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之间寻求更精准的法治平衡;以目的、损失与义务范围为核心的实质审查路径,有助于实现重罪重罚、轻罪轻责,也为企业合规经营提供了更清晰的行为边界与制度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