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2024年4月,胡女士与某健身房签订私教课程协议,双方明确约定由女性教练授课,胡女士为此先后支付课程费用共计22200元。同年12月,该健身房唯一的女性私教离职,合同就此无法继续履行。胡女士要求全额退款,但健身房以格式条款为由拒绝,只愿扣除30%费用后退款,或建议她转至其他分店继续上课。原因: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健身房援引的格式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靠法律约束,二靠经营者自律。本案判决说明,试图用格式条款转嫁经营风险、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做法,终究难以得逞。对消费者来说,清楚自己的权利、懂得用法律维权,是应对不公平商业行为最有效的方式。对经营者来说,真正把消费者权益放在首位,才能赢得市场信任,走得更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