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真的,2024年8月,刘某和朋友们在西部的一个未开发山区徒步,为了过那个湍急的河,他们竟然租了马想要涉水过去。结果在过河的时候,几个人连人带马都被冲走了,最后刘某不幸淹死了。他的家属就把当地的文体局、驿站运营公司还有同行的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案件的焦点就是到底谁该赔钱。 法院查了一下发现,那个地方根本没开发过,啥安全设施都没有,根本没法让公众去玩。驿站运营公司也就是给登记一下、劝两句人、提供点基本服务罢了,根本没组织或引导他们去干这事。同行的那几个人当时在紧急情况下也尽力救了人了,也没证据证明他们有什么大错。法院在判决里说了,刘某是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道那边没开发好、河水也复杂得很,还偏要去骑马涉水,这就是自己找罪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你自愿参加有风险的活动,要是被别人给弄伤了,你也不能要求别人赔你钱(当然要是别人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话另当别论)。这个案子里也没啥证据证明其他人有啥过错。 最近这几年出去徒步、探险的人越来越多了,不少人喜欢去那种没开发的地方玩,觉得这样才够原生态。可这些地方往往啥都没有安全设施、没有应急救援体系,管理责任也不明确,地质灾害、天气变化、地形复杂什么都有。统计显示最近这些自发组织的野外探险事故率挺高的,大多是因为大家风险意识太差、准备也不充分。 司法实践里对这种案子主要看是不是有过错还有要不要自己承担风险。一方面管理机构对开放的地方有安全保障义务,可对那种没开发的自然区法律可没这么规定;另一方面成年人就得对自己负责呗。这个判决就把个人责任和公共责任分清楚了。 法律虽然让未开发区的风险自己担着,但相关部门也不能光管不管得加强公共服务和警示工作啊。建议以后把徒步线路备案制度规范一下,在重要入口多立些牌子警告一下;多鼓励户外组织搞标准化的安全指引教教大家怎么看地形、判断天气、自救啥的;还要建立民间救援联动体系让偏远地区的应急响应快点。 还有要引导大家理性选户外项目最好挑有安全保障的正规景区和成熟线路去玩。 以后咱们要多搞点宣传、教育、规范什么的培养大家的安全意识和规则意识。大自然给了咱们漂亮的风景可也藏着咱们不知道的风险。这起悲剧和它的判决不仅仅是判个案这么简单也是个面向社会的风险教育呢。它告诉我们去荒野的时候每个人都是自己的第一责任人。咱们得把敬畏自然的那颗心放在探险的勇气前面把规则意识融入旅行计划里去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让每次出发都能平平安安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