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渔禁捕实施以来,制度框架日益完善,但在部分库区、支流和重点保护区,仍存在个别人员抱有侥幸心理、以隐蔽方式违规作业的现象。
禁用渔具、夜间作业、跨区域流动捕捞等行为,易对水生生物资源和栖息地造成持续性破坏,尤其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非法捕捞对种质资源安全与生态系统稳定性影响更为突出。
如何让禁捕规定在基层末梢真正“看得见、记得住、守得牢”,成为生态司法与基层治理共同面对的现实课题。
原因:从案件情况看,违规行为与多重因素相关。
一是利益驱动下的短期逐利。
部分人员将捕捞收益置于生态红线之上,甚至通过销售获利形成“捕—运—售”的链条。
二是法治宣传存在“信息差”。
禁渔通告虽已发布,但在地广人散、人员流动较大的区域,部分群众对禁渔范围、禁渔期、禁用渔具等细则掌握不全,导致“知道禁捕但不清楚边界”“知道禁具但不懂后果”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是传统普法覆盖面受限。
巡回审判、普法课堂等方式具有直观性,但受时间、地点、受众组织难度影响,难以实现对重点区域居民的高频触达与持续提醒。
四是违法成本认知偏差。
对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及生态损害后果的认识不足,容易强化侥幸心理。
影响: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捕捞案件中,被告人明知当地自2018年起已对清江白甲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天然水域全面实行禁渔禁捕,仍在2024年3月至5月间于清江流域隔河岩库区保护区内多次使用三层刺网、地笼等禁用渔具实施捕捞,并将部分渔获出售获利。
经鉴定,相关渔具属禁用渔具,作业水域为禁渔区,作业时间为禁渔期。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结合事实证据释法明理,引导被告人以更具社会效果的方式承担责任。
随后,被告人主动购买公益短信服务,将禁渔禁捕要点以提示短信形式推送至磨市镇群众手机端,覆盖约1万名群众。
短信内容直指关键:保护区内天然水域禁止一切捕捞行为,违反规定将依法处罚。
该做法将“惩戒一人”延伸为“警示一片”,以更低成本、更高频率的方式将规则传递至案发地及其周边人群,有助于形成守法共识,减少重复性违法与模仿性违法的发生。
对策:从治理角度看,此类做法体现出司法机关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从“末端处置”向“前端预防”延伸的探索。
一是将责任承担与普法义务相结合,通过被告人自愿履行、主动出资等方式,实现认罪悔罪与社会责任的同步落实,增强公众对法律后果的直观感受。
二是把握传播规律,采用短信等线上方式补齐“最后一公里”,使禁捕规定以“点对点”形式触达群众,提高触达率与覆盖面,尤其适用于通信覆盖较稳定、人口相对集中的乡镇区域。
三是聚焦重点要素,普法内容突出“范围、时间、工具、后果”四个关键点,减少模糊表达,提升可执行性与可记忆性。
四是推动协同治理,建议在司法普法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乡镇村组等单位的信息共享与联动执法,形成“水上巡护+岸线排查+市场监管+法治宣传”的闭环,压缩非法捕捞生存空间。
五是强化常态化机制建设,可在禁捕重点水域建立分级分类的宣传清单与提示频次,在禁渔期、节假日和重点时段进行定向提醒,提升预警效果。
前景:随着长江十年禁渔进入纵深推进阶段,生态保护需要更精细化的法治供给与社会参与。
将个案办理与公共普法相结合,把违法者的“被动受罚”转化为“主动补课”,有助于在基层形成“知法、守法、护法”的社会氛围。
下一步,若能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完善普法内容审核、覆盖范围评估与效果反馈机制,并与社区网格治理、河湖长制宣传、渔政执法数据相衔接,线上普法有望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常态化工具。
与此同时,仍需坚持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并重,对触碰生态红线、屡教不改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以稳定预期、形成震慑。
从非法捕捞者到普法宣传者,这一转变不仅体现了司法惩戒与教的结合,更彰显了生态保护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理念。
长阳法院的创新实践,为长江流域生态治理提供了新思路,也为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法治社会注入了新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