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会变“考核场”引发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员工拒绝表演权利

问题——年会“轻松聚会”一些企业异化为“任务清单”。近期,多地职场人士反映,年会节目不再以自愿报名为主,而被部门以“缺人”“要出彩”“必须完成指标”等方式摊派到个人头上。有的企业将是否参与表演与年终考核、评优评先甚至抽奖资格直接挂钩;有的要求员工占用休息时间排练,甚至自费购买演出服装、付费培训。对不少劳动者而言,年会从本应释放压力、增进交流的场合,转而成为年底又一项硬性负担。 原因——管理思维错位与形式主义叠加,推动“表演”凌驾于“关怀”。受访专家认为,年会原本是一种增强团队凝聚力的企业文化活动,但在具体执行中,部分用人单位过度强调“整齐划一”“舞台效果”和管理层存在感,将活动目标由“让员工开心”变为“让现场好看”。同时,一些企业内部存在攀比心理:部门之间比节目质量、比投入规模,导致“人人要上、必须出新”的内卷式安排。再加之沟通机制不健全,员工表达困难或担忧影响评价,更放大了被动参与的比例。 影响——既损害劳动者权益,也削弱企业凝聚力与合规安全。劳动者上,强制性排练挤占休息时间,增加心理压力,可能引发对工作环境的不信任感;要求自费置装等做法,容易演变为隐性成本转嫁。企业方面,将非工作性质活动与劳动关系管理强行绑定,容易触碰法律红线,带来劳动争议、赔偿支出与声誉风险。更重要的是,年会若沦为考核与“作秀”,不仅难以达成激励效果,还可能造成组织氛围紧张,影响团队协作与员工稳定性。 对策——依法厘清“工作指令”边界,让年会回到自愿与尊重。业内人士指出,用人单位管理权应在法律框架内行使,年会节目表演通常不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必然工作内容,更不能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近日深圳一则维权案例显示,企业要求员工在年会上表演节目,员工以工作繁忙等理由拒绝后被认定“不服从安排”并遭解雇,最终经仲裁、审理等程序,被认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该案释放明确信号:以年会表演为由对员工实施处分乃至解除,法律风险极高。 受访专家建议,企业组织年会应当把握三条底线:一是不搞强制摊派,节目参与坚持自愿原则,明确告知“不参加不影响绩效与评优”;二是不侵占员工法定休息时间,确需排练的,应协商安排并尊重个人意愿;三是不向员工转嫁费用,服装道具等应由企业承担或提供替代方案。同时,企业可通过多元化形式提升参与感,例如设置非舞台类参与渠道(摄影、策划、互动游戏、志愿服务等),让不同性格、不同岗位的员工都能以舒适方式融入活动。工会组织也可发挥协调与监督作用,推动企业建立更透明的活动规则与申诉反馈机制。 前景——从“仪式感”转向“获得感”,年会治理折射用工现代化水平。随着劳动者权利意识提升与企业合规经营要求趋严,年会等企业文化活动将更加重视合法合规与人文关怀。未来,企业若能把资源更多投入到实际激励、职业发展与团队建设上,减少形式主义表演压力,既有助于提升员工满意度与归属感,也能降低劳动争议发生率。对劳动者而言,依法表达拒绝非必要“表演任务”的诉求,亦是维护人格尊严与劳动权益的重要一环。

当年会不再追求舞台效果,而是真正关注员工需求;当掌声献给平凡付出而非刻意表演,这样的活动才能凝聚人心;尊重个体差异、保障法定权益,既是现代企业文化的底线,也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