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资本市场规范运行,交易所一线监管持续加力。
1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指向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主体的违规线索。
公告显示,相关当事人杨正辉存在涉嫌违反《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规定的行为;李金凤在担任公司时任董事长期间,存在涉嫌违反《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一款第五项、第5.1.2条规定的行为。
依据相关规则第12.6条等条款,深交所拟对杨正辉给予公开认定十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长李金凤拟给予公开谴责。
问题层面,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所涉及条款集中指向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应当遵循的基本义务与治理要求。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4条通常被视为对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原则性要求的集中体现;第4.2.2条第一款第五项与第5.1.2条,则与董事、董事长等“关键少数”勤勉尽责、规范运作及对外披露责任边界紧密相关。
此次深交所拟采取“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公开谴责”的组合措施,释放出对触碰市场规则底线行为从严处置的监管信号。
原因层面,近年来监管部门反复强调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公司治理为抓手,推动形成“各负其责、层层压实”的责任体系。
从实践看,一些风险事件往往并非单点瑕疵,而是由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控制失效、合规文化薄弱叠加引发。
董事长等核心岗位对经营决策、重大事项推进、信息披露组织协调具有关键影响,一旦履职不到位,容易造成披露失真、决策失序或内控缺口,进而侵蚀投资者信任。
交易所对“关键少数”的问责趋严,正是要通过制度性约束,倒逼上市公司强化董事会治理与管理层合规执行。
影响层面,纪律处分具有多重指向:其一,对涉事主体形成明确的声誉与职业约束。
公开认定十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属于较重的自律监管措施,将显著限制相关责任人在资本市场的任职空间;公开谴责则具有较强的市场警示效应。
其二,对上市公司治理和融资环境产生现实影响。
市场通常会将处分信息纳入对公司风险定价、合规评价与持续监管预期之中,进而影响公司融资能力、投资者关系与外部合作。
其三,对同类主体形成示范与震慑。
规则条款被具象化地适用,有助于推动其他上市公司将合规要求从“纸面条款”转化为“日常流程”。
对策层面,规范上市公司运作需要“制度+执行”并重。
一是压实董事会及管理层责任链条,明确重大事项决策、信息披露审核、内控评价与整改闭环的职责分工,避免责任虚化。
二是强化信息披露全流程管理,建立从业务部门到董秘办、从财务法务到审计风控的交叉核验机制,对披露触发条件、口径一致性、时点把控进行标准化管理。
三是完善内控与合规体系建设,针对高风险领域开展穿透式排查与专项审计,及时发现并纠偏制度执行偏差。
四是提升“关键少数”规则意识,持续开展董监高履职培训和案例警示教育,把合规要求嵌入考核与问责体系。
五是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机制,遇到重大不确定事项及时按规则履行审慎披露义务,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市场波动。
前景层面,随着注册制改革持续深化,交易所一线监管与自律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
可以预期,监管将继续围绕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水平、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关联交易合规性等重点领域保持高压态势,对涉及投资者保护的典型问题强化追责,推动市场形成“披露更透明、治理更有效、违法成本更高”的制度环境。
对上市公司而言,合规已不再是成本项,而是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投资者而言,规则执行的确定性提升,有助于改善市场预期、增强长期资金入市信心。
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离不开有效的监管约束。
深交所此次雷霆出手,既是对个案违规的严肃处理,更是对市场参与各方的制度性警示。
在全面注册制时代,唯有上市公司、中介机构与投资者共同筑牢合规底线,才能真正实现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初心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