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房地产的出包工程发票要是没到位,给预提设置了一个10%的天花板,这事得好好说道说道。先说一下大政策:不管房子盖到哪儿了,只要发票没开齐,还能在账本上提钱当成本花,但有个死规矩,最高只能提合同总额的10%。举个例子,要是签的合同是100万元,手头已经有50万元的发票了,那剩下的最多只能再提10万元,超过这个数的部分一律不能在算税的时候扣掉。 再讲讲这规定的来龙去脉。以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里写得很死:想要扣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意思是说任何一笔钱花出去,得是实实在在发生的真事、发票得是合法的正规货、还得跟公司赚的钱对得上号。后来第九条和第十三条又给了条补救的路子:只要钱确实花出去了,企业得在每年做完汇算清缴之前(也就是次年5月31日之前)把发票补上。 接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也跟上来了。它第三十二条把能预提的范围锁得死死的,除了出包工程没拿到全额发票这种情况外,像修公共配套设施、办报批报建、小区绿化这些事统统不准预提费用,必须实打实报账。这下子就相当于给房企戴了个紧箍咒。 税务机关查账的时候特别看证明材料齐不齐整。合同啊、结算单啊、付款流水啊、现场签字的证明啊、对账单啊、甲方和施工方的往来邮件这些东西要是少了哪样都不行。要是材料有欠缺,哪怕是签了个天价合同也别想预提一分钱的成本,必须立马把钱都记到当期的损益里去。 那到底该怎么对付这个10%的红线呢?最好在合同里把规矩立好:规定好施工方在完成工作节点后的7到15天内必须把发票开出来。平时财务和工程部门也得多盯着点,每个月都得对账看看量和票对上没对不上的赶紧发催票通知单。 还可以留个3%到5%的尾款作为保证金扣着不放,等对方把发票全交上来再给他这笔钱;如果项目快完工了就赶紧做结算和审计,让不确定的账变成确定的数;最后要盯着每年5月31日这个汇算清缴的大限日过了,这一年要是票还没补全就赶紧在电子税务局备案。 总结一下这10%的红线就像是一把刻度特别准的尺子。一方面限制了房企随便乱动利润的空间;另一方面也逼着整个行业回归到靠“真金白银”票据的时代。只有把合同签好、结算办好、发票开齐、入账做对这四步动作都同步抓紧了,才能在合规赚钱之间找到那个最稳当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