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民事案件管辖新规 明确协议管辖边界与适用条件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12月30日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从协议管辖的有效要件到专门管辖边界、从约定不明的补充判断到特定条款效力衔接,作出系统回应。

批复共五条,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意在针对管辖冲突易发、多发领域进一步明规则、立预期。

问题:实践中,民事主体通过合同条款约定管辖已成为常态,但一些约定出现“泛化”“漂移”现象:一是当事人将管辖连接点选在与交易及争议关联不明的地点,导致诉讼启动阶段先行争议管辖、延宕实体审理;二是部分协议试图绕开法律规定的专门管辖,形成“以合同改变法定职权划分”的风险;三是管辖条款表述不清,仅写明地域而未指向具体法院,给立案与移送带来不确定;四是“或裁或诉”条款引发仲裁与诉讼路径衔接争议,影响纠纷解决效率与当事人选择权。

原因:管辖制度既关乎诉讼秩序,也关乎当事人诉权实现。

随着跨地域交易增多、合同文本标准化流行,一些经营主体出于便利或优势地位,倾向于选择对自身更有利的受理地;同时,部分当事人对专门法院设立依据、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边界理解不足,导致条款设计与法律规定发生冲突。

再加上不同地区案件类型、标的额结构差异,个别条款使用“某地法院管辖”等笼统表达,容易触发不同解释,客观上推高了管辖异议与重复诉讼的成本。

影响:批复对关键争点作出集中澄清,有助于从源头减少管辖争议,提升纠纷解决的效率与可预期性。

其一,关于连接点选择,批复强调当事人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五地”之外的其他地点作为管辖连接点时,该地点必须与争议存在实际联系;如无证据证明实际联系,管辖协议应认定无效。

这一规定指向“防止无关地点被用作管辖跳板”,既避免当事人滥用选择权,也有利于法院准确判断案件与地域的实质关联。

其二,关于专门管辖,批复明确协议管辖不得突破专门管辖的法律边界。

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与职权由法律规定,当事人无权通过协议改变专门人民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的职权划分;以书面协议将依法应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约定由其他法院管辖的,属于排除专门管辖,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无效。

这一表述强化了法定管辖的刚性,维护司法体系分工与专业审判机制。

其三,关于约定不明,批复提出可操作的处理规则:当事人在管辖协议中只约定了地域但未点明具体法院的,只要结合案件性质、标的额等,依照专门管辖、级别管辖等规定能够确定具体管辖法院的,应当依约确定管辖,减少因“表述不精确”导致的程序空转。

其四,批复对“或裁或诉”条款作出衔接安排,明确仲裁协议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效力,进一步稳定当事人对救济路径的合理预期。

其五,批复同时明确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更好兼顾被保险人维权便利与风险保障功能发挥。

对策:业内人士认为,批复释放出“强化关联、尊重法定、提升可预期”的制度信号。

对市场主体而言,合同管辖条款应回归理性设计:一要优先选择与交易最紧密的连接点,并保留能够证明实际联系的证据链条;二要准确识别专门管辖范围,避免用条款试图规避专门法院或法定级别管辖;三要将“地域+具体法院”写清写实,减少解释空间;四要在仲裁与诉讼并列条款中完善触发条件与优先顺位,降低无效风险与程序争议。

对审判实践而言,统一尺度与证据审查标准同样关键,既要防止以形式合意掩盖实质失衡,也要避免对合法约定作过度否定,确保当事人自治与司法秩序之间的平衡。

前景:最高法表示,下一步将围绕管辖冲突易发、多发以及管辖不明领域的其他重点问题,通过及时制定司法解释、编发指导性案例和入库参考案例、依托法答网“精选答问”等方式,持续加强审判监督指导,依法维护民事诉讼秩序,更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随着规则进一步细化与案例不断积累,协议管辖的适用边界将更清晰,企业合同管理与纠纷预案也将更趋规范,程序性争议有望减少,实体审理效率和裁判统一性将随之提升。

司法管辖规则的明晰化,是程序正义的重要基石。

此次最高法以批复形式细化管辖标准,既是对群众司法需求的回应,也体现了“抓前端、治未病”的治理智慧。

随着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民事诉讼秩序将进一步优化,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