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社交平台的普及,通过发布帖子寻找志同道合的旅行伙伴已成为常见做法。
然而,这种灵活便捷的出游方式在降低成本的同时,也埋下了法律风险的隐患。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就对这一新兴消费模式的法律边界做出了明确界定。
案件起源于一则网络招募帖。
张某在平台上发布了一份详细的自驾游计划,计划从深圳驾车前往新疆,历时32天,费用按参与人数平摊,单人约1500元。
赵某看到帖子后与张某取得联系,表示有意参加。
出发前,张某多次通过微信与赵某确认了行程细节和费用安排,并向其发送了一份《自愿结伴出游安全免责声明》。
该声明明确规定,若有参与者中途离队,应提前告知团队成员,并自行承担离队后的一切安全与责任。
赵某对这些约定均表示同意。
问题出现在旅途中期。
当自驾团队抵达新疆库车市后,按计划进入乌孙古道进行为期7天的徒步活动。
途中,赵某因体力不支自行离队,但未按照事先约定提前通知团队其他成员,也未按时抵达集合点,随后要求取回行李退出旅行。
这一突然脱队的举动给整个团队造成了连锁影响。
张某和其他成员不得不调整原定计划,原本32天的旅程被迫缩短了9天,放弃了自驾返程的安排,改为乘坐飞机返回深圳,由此产生了额外的机票和车辆托运费用。
张某随后要求赵某支付相关损失费用,但遭到拒绝,双方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这起看似简单的人身关系纠纷实际上具有明确的合同性质。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合同,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从案件证据看,赵某通过网帖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对张某的行程表示了同意,对《声明》内容未提出任何异议,这些都足以表明赵某接受了行程安排并同意受声明条款的约束。
法院认定,赵某在旅行中途与团队分开,既未按约定提前告知团队成员,事后也拒绝支付已承诺的回程费用,其行为明显违背了合同约定,违反了诚信原则,构成合同违约。
更为重要的是,赵某的中途脱队不仅导致张某被迫提前终止旅行,还客观上增加了张某的经济负担。
虽然双方合同中对提前离团的具体违约金数额未做明确规定,张某也未能举证证明具体损失金额,但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合理酌定,判决赵某向张某赔偿2600元,同时驳回了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已生效。
这个案件的宣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下,通过网络平台寻找"旅游搭子"出游因具有性价比高、行程个性化定制等优势而日益流行。
然而,这种新兴消费模式由于缺乏规范化的法律框架,往往存在诸多风险因素。
类似的"拼团""拼车""拼房"等消费方式,参与者身份复杂,利益关系多元,一旦发生纠纷,就容易引发法律争议。
法院在判决书中对消费者提出了明确的法律建议。
首先,参与者应在交易前与相关方签订正式合同,并在合同中对消费方式、金额、责任划分、违约条款等重要内容进行详细约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的"合同示范文本库"网站为消费者提供了便利的参考资源,消费者可以登录查询相关合同范本,完善自身的合同内容。
其次,在交易和履约期间,消费者应当妥善保存网络平台的沟通记录、各类消费凭证等证据材料,这些证据对于日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从法律角度看,这起案件也反映出了网络社交平台在规范用户行为方面的责任。
平台应当在用户发布旅游招募信息时,主动提示相关的法律风险,引导用户采用规范的合同形式,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纠纷。
本案看似是2600元的小额赔偿,实则是共享经济时代契约精神的一次生动普法。
当个性化体验遭遇法律空白,既需要参与者提升风险意识,也呼唤行业建立更完善的保障体系。
正如主审法官所言,"自由行"不等于"任意行",公民在追求诗和远方的同时,更应系好法律的"安全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