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里禁止劳动者单方面炒人

说到给劳动者撑腰,法律里有六块牌子把用人单位给挡在了外面,禁止他们单方面炒人。劳动关系是社会稳定的一大块基石,最近这些年,大伙儿都越来越关注劳动者的权益。我们国家的《劳动合同法》不光规定了合同怎么签、怎么变、怎么解除,还特意给那些弱势的劳动者多设了几道保护门槛。 根据这法子里的第四十二条,在六种特别的情况下,单位就不能按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来炒人。具体有哪些呢?比如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人没做离岗前体检,或者是疑似职业病还在看病或观察的;在单位得了职业病或者因公受伤丧失了劳动能力的;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里的;女职工正处在怀孕、生娃或者喂奶的时候;在一家单位连续干了十五年而且离退休不到五年的;还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为啥要定这个规矩?首先是照顾那些因为职业特殊、身体不好或者正处在特殊生理期的人,免得单位仗着自己是大老板就欺负人。其次是督促企业多做点好事,像防治职业病、保护女职工、照顾老员工这些方面都要负起责任来。再一个就是为了搞和谐的关系,用法律来平衡双方的权力,少惹点纠纷。 不过法律在保护的同时也没有把企业给绑死。按照第四十条,如果员工病好了或者换了个工作还不行、培训了也没长进、或者客观情况大变样合同没法继续签了,那单位提前一个月写信通知一下或者给钱就行了。要是单位想裁员就得符合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比如重整、经营困难这些事儿,还得把情况说明白、听听大家的意见、报方案审批。另外还得优先留下签了长期合同或者没固定期限的人。 大家关心的合同到期不续签算不算炒人、要不要赔钱的事儿法律也说得很清楚。按照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如果合同期满要结束了,只要单位没给涨工资或者变条件而员工不愿意续签的话,单位就得赔钱。这就是尊重单位的用人自主权,也给员工一个过渡的保障。 在试用期这块儿也是权利义务对等的。第三十九条说了,试用期里发现员工不行就可以把他送走;反过来说员工在试用期走了也得提前三天告诉单位。这既给了单位选人的权利,也让员工在试用期能流动得自由点。 现在新的工作形态越来越多了,管关系的事儿也更难了。以后得继续完善这些特殊保护的制度落实机制,多给小企业讲讲法、指导指导他们怎么干;多搞点调解纠纷的门路。单位自己也得主动学点合规的规矩建个好制度;员工也得多懂点法才能有理有据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就是个最强硬的盾牌。从规定了这些特殊情况到规范怎么解除合同我国的劳动立法一直都在变化中聚人心、建环境让大家觉得公平可持续。在高质量发展的时候把这套体系弄好了不光对个人好也是对社会公平和经济基础的大事。咱们大家一起努力让法律条文真正变成大家信得过的温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