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某、冯某玉、冯某文、刘某、刘某某等十人被控生产、销售伪劣“果味电子烟”,在2023年至2024年间合谋作案。北京市朝阳法院于3月17日下午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宣判,冯某玉、李某某等六人一审被判八年八个月到五年不等有期徒刑,罚金从二百万元到五十万元不等;冯某文、刘某等四人被判二年四个月到二年不等有期徒刑,罚金二十万元到十万元不等。检察院指控并经查证属实,余某某收了徐某、赵某16万元好处费,帮他们用虚假材料报关,把本该出口的“果味电子烟”偷运到北京。徐某、赵某让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生产了“果味电子烟”,又让余某某把这些禁止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东西弄进来。冯某玉和亲戚刘某、冯某文在店铺里负责线下销售,李某某、白某某、王某某通过各自渠道线上卖。这批“果味电子烟”被查获时共计2万余支。全部销售金额达180万元,许某明知违法还从中进货,通过互联网卖了二十多万元。侦查机关从冯某玉店门前的面包车、李某某家里和其他涉案人员处扣押了尚未销售的2万余支伪劣电子烟。朝阳法院审理认为,冯某玉等人明知“果味电子烟”是伪劣产品还生产、销售金额达180万元;余某某、冯某文等人提供报关、运输或具体销售帮助。法官王杨表示,电子烟是通过加热含尼古丁的溶液产生气雾供吸入的设备,市场上调味电子烟种类繁多,容易误导消费者,尤其是未成年人。这类产品添加成分复杂容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难以统一标准监管,给假冒伪劣提供空间。商家虚假宣传也严重危害公众健康。本次案件从源头打击跨省犯罪团伙,切断流通链条净化市场环境。目前一审判决尚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