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公司花了1万后,剩下的2.92 万元一直追不回来

李女士遇上了一个大麻烦,给装修公司花了1万元之后,剩下的2.92万元一直追不回来。这事儿还是从假章开始的。李女士想翻新老房子,看到某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有“低价套餐”,就联系了业务员言某。她跟言某签了《装修施工合同》,还给了3.92万元,结果施工进度拖拖拉拉,她怎么催都没用。言某就提出退款,约好了在某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办公室签《退款协议》。这个协议上盖着“某艺装饰公司合同专用章”,萧某也在场签字。 可协议签完之后,某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就不见了踪影。李女士只好把公司告上法庭,可萧某只给了她1万元,剩下的2.92万元一直被卡住了。代理律师给法院说了几个理由:第一是退款协议上少了“设计有限”四个字;第二是萧某并不是合同当事人;第三是公司和李女士不存在法律关系。李女士当场就愣住了:在办公室、法人在场还能有假? 法院最后判公司承担退款责任。《民法典》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后果由法人承担。法官就抓住这个点,把萧某在场升级成了公司的意思表示:退款协议在公司办公室签的、萧某没反对、李女士有理由相信盖章就是公司行为。所以法院就认定公司要给李女士返还2.92万元。 法官也提醒大家:假章不一定无效,关键看当事人有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这次案子里原告是家庭妇女,对少一个字这种细节没法马上察觉,所以认定是善意的。如果换成有经验的商人还没发现瑕疵就盲目签约,那可能就是“重大过失”。 普通人签合同也得注意避坑:先看营业执照再谈业务、核对公章全称、拍照留存签约过程、留痕沟通、见法人就签协议。 其实假章并不是护身符,只要有善意就能在法庭上立足。一个私刻的萝卜章虽然看似高明,但法庭还是会看事实链条: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现场沟通、退款承诺这些细节都能说明公司自愿承担责任。对于普通人来说提高审查意识可能没法100%防雷险,但能减少过失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