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企业"以券抵薪"乱象频发 专家警示此举涉嫌违法侵害劳动者权益

近期,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引发关注:某网购平台供应链公司在2023年1月至6月间,将员工小刘的工龄补贴以平台消费券形式发放,相关消费券不能提现、仅限指定平台使用。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经协商即变更发放形式并附加使用限制,违反法律关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据此,一、二审均支持劳动者诉求,判令公司以货币形式补足工龄补贴差额2065.53元。

问题:补贴“变券”、实物“抵薪”披上福利外衣 在一些企业实践中,消费券、购物卡、代金券乃至米面粮油等实物,被用于“替代发放”工资或工资性补贴,并常以“福利补贴”“内部激励”“员工关怀”等名义出现。

表面上,票面金额可能与应发工资相当,甚至更高;但其普遍附带不能提现、限期使用、限定平台或门店等条件,难以像货币一样自由流通和自主支配。

对劳动者而言,工资的本质是劳动报酬,是维持生活与家庭开支的主要来源,任何以非货币方式替代支付,都可能造成实际可支配收入缩水,进而引发劳动争议。

原因:成本压力与平台导流叠加,合规意识不足 从企业角度看,“以券抵薪”往往出于多重考量:一是缓解现金流压力,通过减少现金支出实现短期“降本”;二是借助内部平台或合作渠道“锁定消费”,把员工收入转化为特定场景的交易额,形成流量与销售;三是部分企业对工资支付法定义务认识不清,误将工资、补贴与福利混同,把“可选择的福利”当作“可替代的工资”。

在平台经济、供应链企业与灵活用工形态较为集中的领域,上述倾向更易出现,隐蔽性也更强。

影响:表面等额,实则可能造成“三重损失” 其一,侵害劳动者财产支配权。

工资以货币支付的制度安排,核心在于保障劳动者对劳动报酬的自主处置权。

消费券和实物往往限定用途,劳动者无法用于支付房租房贷、子女教育、医疗支出等刚性需求,直接削弱工资的保障功能。

其二,增加“隐性克扣”与风险外溢。

一些消费券存在有效期、不可转让、不可兑现等条款,逾期作废等同于变相减少工资;实物可能存在临期、折价、市场价格波动等情况,票面与实际价值不一致,容易产生争议并诱发维权成本上升。

其三,冲击长期保障与信用基础。

工资不仅是当期收入,也是缴纳社会保险、核定个税、申请贷款的重要依据。

若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发放本应计入工资的部分,可能导致社保缴费基数偏低、劳动者未来养老金待遇和医疗保障受影响,同时也可能影响银行授信评估与个人信用画像,后果具有长期性和累积性。

对策:划清工资与福利边界,强化协商与监管闭环 依法依规是底线。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工资支付形式有明确要求: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消费券、购物卡等通常属于具有特定使用条件的“有价凭证”,并不具备法定货币的普遍流通性,不能替代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若确有激励或福利安排,应当与工资支付严格区分:工资及工资性补贴必须以货币足额发放;额外福利可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的前提下另行提供,但不得以福利名义冲抵应付工资。

完善内部治理同样关键。

企业应建立工资支付合规清单,对工龄补贴、岗位补贴、绩效工资等项目的性质进行界定,明确是否属于工资组成,并在劳动合同、薪酬制度中清晰约定支付方式、周期与标准。

对于涉及制度变更的事项,应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和协商告知义务,避免“单方调整”引发争议。

对劳动者而言,遇到以券、卡、实物抵薪等情况,可及时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条、发放记录、平台券规则截图等证据,依法通过协商、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权益,并向人社部门反映线索,促使问题在早期得到纠正。

前景:司法裁判强化规则预期,劳动用工合规将更受重视 从本案裁判逻辑看,司法机关对“限制提现、限定平台与使用方式”的审查,实质是在强调劳动报酬必须可自由支配、可广泛流通这一制度目的。

随着劳动争议审判经验不断积累,类似“以券抵薪”“实物折抵”“变相降薪”等操作将更难以通过包装名目规避监管。

可以预见,在稳就业、保民生的大背景下,工资支付规范将持续成为劳动监察与司法审查的重点领域,企业合规用工、规范薪酬管理将从“可选项”逐步变为“必答题”。

工资支付涉及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和长远权益,不是企业可以灵活变通的事项。

任何以消费券、购物卡或实物替代货币支付工资的行为,无论其表面价值如何,都是对法律底线的突破,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

苏州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以司法权威重申了工资支付的法律红线,对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广大用人单位应当以此为鉴,严格遵守工资支付的法律规定,确保劳动者获得应有的报酬。

同时,劳动者也要提高法律意识,对任何形式的"以券抵薪"说不,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共同推进劳动关系的规范化、法治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