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叫杨立平的人在和北京市西城区政府打官司,因为他觉得对方没有履行行政复议的职责。他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就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去申请再审。案子是由最高院的一个合议庭来审理的。这次的案子涉及到申请人是否可以直接把复议申请寄给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申请人可以用书面形式申请行政复议,通常是直接邮寄给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禁止直接邮寄给法定代表人。如果申请人把复议申请寄给法定代表人,而且申请的内容符合要求,也属于受理范围,那行政机关就有责任把申请转交给法制机构处理。杨立平给西城区政府的副区长姜立光寄了一封信,信里写着“内附:检举信、证据目录”。西城区政府收到后把这封信转交给了信访部门。杨立平说信里有行政复议申请书,但根据证据来看,里面并没有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复议申请书,只是一份举报材料。所以西城区政府把这封信转交给信访部门处理是合理的。因为信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以原审裁定驳回杨立平的起诉也是对的。这次再审申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最高院裁定驳回了杨立平的再审申请。这个案子是由杨科雄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审理的,还有于泓、孙江两位法官参与审理。法官助理牛延佳和书记员申泽斌也参与了这个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