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通河县有个业主叫赵某,他住在一楼,出门直接就是大街,根本不进小区大门。他就想不通了,自己没享受服务,凭什么还要交物业费?赵某觉得小区设的保安门岗、门禁系统还有公共绿化养护这些他都用不上,就连垃圾也是自己拿到外面去扔的。物业公司当然不同意,他们说签了合同就得给整个小区提供服务,虽然赵某的房子位置特殊,但房子里的水电气、小区整体环境的维护都离不开物业的管理。因为催款不成,物业公司就把赵某告上了通河县法院。法院接手后没想着直接判,而是想先调解把事儿说开了。法官给赵某解释说,这不是私人定制的合同,是针对全体业主的公共服务。哪怕你对部分服务不怎么在意,只要签了约就得交钱。另一方面法官也劝物业公司多体谅一下业主的难处。最后双方谈妥了,赵某当场把欠的钱结清了,还答应以后按时缴费。 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规定得很清楚:业主必须按照约定交钱。物业只要按规矩干了活,业主就不能因为没用到或者不想用就拒绝交费。要是业主耍赖不付,物业可以催一下;要是还不付,那就只能走法律程序了。对业主来说这是法定义务;对物业来说服务是整体的,不能因为有人不用某些服务就否认整个价值。如果觉得服务不好该走正规渠道维权,光想着不交钱只会让自己吃亏。对物业公司来说坚持按规矩办事很重要,同时服务也要做得细致些、人性化一些多听听业主的诉求。只有积极沟通、互相理解才能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