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开车走长深高速德清段时,车子撞到了路面上的不明东西坏了。交警虽然写了认定书说撞了,但是没有说是谁的错。杨某请了公司来评估,说车坏了一共花了125300元。他觉得收费公司既然收了钱,就该把路管好,就把高速公路公司给告了,要对方赔125950元的修理费、拖车费这些钱。 高速公路公司反驳说,路不像商场那么安全,车开在上面本身就有危险,收了钱不代表就一定得给车辆一辈子的安全保险。公司说他们平时会打扫卫生,也会派人巡逻,已经尽力了。德清县法院觉得法律不能要求管理路的单位比国家规定的做得更多。高速公路公司要做定期清扫、及时清理垃圾、保持环境干净的工作。但“及时”并不是“随时”,如果出现了中间那些漏掉的杂物,公司也不可能每次都预见并且清理掉。 法院看了高速公路公司提供的GPS记录和巡查日志,觉得他们确实按要求完成了任务。所以法院判决不支持杨某的请求。法官事后解释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讲过:如果能找到是哪个丢的东西让人撞了,就找丢东西的人赔钱;如果找不到源头但证明路没养好,就找路管赔钱;如果也找不到人也找不到问题,那就是意外情况,建议车主用自己的车险来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