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20日公开宣判山西省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吴存荣受贿案;法院认定,吴存荣利用职务便利,长期非法收受财物,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依法应予严惩。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吴存荣受贿时间跨度长、涉及范围广。2006年至2024年近二十年间,他先后在安徽、重庆、山西等地担任多项重要职务,包括合肥市委副书记、市长,安徽省委常委、副省长,重庆市委常委、副市长,重庆市委副书记等。其间,吴存荣利用手中权力,在项目规划审批、土地性质变更、企业经营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利,并从中非法获利。经统计,其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27亿余元。 该案反映出权力失去有效约束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吴存荣长期处于关键岗位,掌握城市规划、资源配置、企业经营等领域的重要权力,本应依法履职、廉洁从政,却将公权力用于个人牟利。从合肥到安徽、再到重庆,直至山西,其违法行为随着职务变动持续发生,也折射出反腐工作的长期性与复杂性。 法院在判决中依法惩治受贿犯罪,同时也依法考量从宽情节。吴存荣案发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并配合追缴违法所得,使大部分赃款赃物得以追回。有关情节依法作为从轻处罚依据。但判处无期徒刑也表明,即便有悔罪表现,也无法掩盖其长期、大额受贿的严重性。 该案也对各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提出警示。权力运行必须置于监督之下,制度约束要更严密。应深入完善对高级干部的监督机制,提升权力运行透明度,减少权力寻租空间。同时,加强廉政和法治教育,强化干部纪律意识与法律意识,以案为鉴,守住底线。
反腐败斗争既要持续发力,也要久久为功。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依法惩处、对赃款赃物依法追缴,说明了纪法严明;更关键的是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把个案查处的震慑转化为制度完善与监督强化的成效。只有持续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推动监督体系衔接协同,才能不断巩固来之不易的清正廉洁政治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