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法律短板制约企业出海信心 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持续加快,从制造业到科技,从传统贸易到数字经济,海外布局日益广泛。但市场拓展提速的同时,跨国经营的法律风险也在同步累积。一旦发生商事纠纷,跨国诉讼程序繁琐、周期漫长、成本高昂,往往让企业进退两难。 另外,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在商事调解领域存在明显短板。国务院虽已出台《商事调解条例》,对调解组织的设立与管理作出规范,但该条例侧重行政管理,尚未涉及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在实际跨国调解中,当事人若希望凭借调解协议在国内申请强制执行,目前缺乏国家层面的专项立法依据,法律效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原因:国内立法与国际规则之间存在落差 2019年,中国作为首批缔约方签署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即"新加坡调解公约"。该公约旨在为跨境商事调解协议的跨国执行提供统一法律框架,是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重要里程碑。然而时至今日,该公约在中国的国内适用问题仍未得到明确的立法回应。 吕红兵委员指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与新加坡调解公约在和解协议效力认定上存在较大差异,协议类型范围偏窄、确认执行程序繁琐,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商事调解对当事人的吸引力。此外,国际上对商事调解者的界定以调解员个人为主,而我国现行制度对独任调解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确,与国际通行做法存在明显落差。 三、影响:法律空白带来多重现实风险 法律层面的不确定性,正在对中国企业的海外经营产生实质影响。一是企业在海外遭遇纠纷时,缺乏高效、低成本的争议解决路径,不得不依赖耗时耗力的诉讼程序,竞争优势因此受损。二是调解协议执行效力不明,导致部分外方当事人对调解方式持观望态度,影响了中国企业在国际商事合作中的谈判地位。三是从更宏观的视角看,商事调解立法的滞后,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提升国际规则制定话语权的能力。 四、对策:加快立法,构建多元衔接的争议解决体系 针对上述问题,吕红兵委员提出了系统性建议。 在立法层面,建议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法》,明确商事调解的内涵与外延,特别是当事人的自愿性、调解者的中立性与非权力性,同时扩充和解协议类型范围,简化确认执行程序,推动国内制度与新加坡调解公约有效对接。 在制度设计层面,建议通过立法明确独任调解的法律地位,使其与机构调解形成互补,提升整体调解效率,优化我国商事调解结构。 在行业建设层面,建议强化调解组织的规范化、专业化与国际化建设,加快统一调解员资质认证制度,培养更多具备国际视野的商事调解专业人才,提升中国商事调解的市场竞争力与国际话语权。 在机制衔接层面,建议确立调解与仲裁、诉讼相互衔接的制度安排,构建复合式、立体化的商事争议解决体系,为企业提供更灵活、高效的法律服务选择。 五、前景:制度型开放开辟高质量出海新格局 上海已明确提出打造企业出海"起锚地"的战略目标,从金融保险、知识产权保护到法律仲裁,全方位构建出海服务生态。商事调解立法推进,正是这一生态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从更长远的视角看,加快制定商事调解法,既是回应企业现实需求的务实之举,也是中国主动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推动制度型开放的战略选择。
企业出海行稳致远,既要靠产品与技术的硬实力,也离不开规则与法治的软支撑。以商事调解立法为抓手,推动制度与国际规则对接、与国内程序衔接,不仅能为企业提供更可预期的风险处置通道,也将为更高水平开放夯实基础,在全球经贸合作中以规则促合作、以法治增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