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实际施工人不能给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索要工程款。 丰禾山隧道施工队负责人杨兴川向长城路桥公司索要工程款的请求,二审判决由长城路桥公司承担支付责任。杨兴川在申请再审时提出城乡建设公司应与长城路桥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丰禾山隧道施工队和城乡建设公司并无直接合同关系,他们只是进行了间接代付工程款行为,所以城乡建设公司不用承担连带责任。 凤县人民政府把工程给城乡建设公司承包,城乡建设公司又转包给长城路桥公司施工,后者又转包给丰禾山隧道施工队的杨兴川实施。在工程过程中城乡建设公司曾多次给丰禾山隧道施工队付款,但这个行为应视为代长城路桥公司付款。 李广柱和北京世纪源博公司、山东显通公司、山东显通五公司并无直接合同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李广柱无权给这些转包人索要工程款。 杨雪平与联合建工公司及玖基公司之间也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所以联合建工公司和玖基公司不承认与杨雪平存在直接合同关系或者挂靠关系。杨雪平向这两家公司索要工程款缺乏依据。 汇龙天华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天恒基公司,天恒基公司将工程转给蒋小红内部承包,蒋小红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许金斌实施。根据法律规定,许金斌把汇龙天华公司、天恒基公司和蒋小红作为共同被告起诉的请求得到了支持。二审法院判决蒋小红作为违法分包人,汇龙天华公司作为发包人共同承担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责任。天恒基公司和许金斌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所以二审法院免除了天恒基公司的民事责任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