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法民一庭出台了个新规定,说要是当事人主动申请鉴定,法院不能随便就给批。其实这里面有个大前提,就是法官得看自己在审案子的时候,是不是确实对那些特别专业的问题搞不定。因为司法鉴定本来就是给法院当辅助的,法官要是不懂专业知识,那肯定得找专家来帮忙。所以鉴定这事儿压根不是看当事人提不提,而是看法官查事实有没有这个需要。为了防止大家乱申请鉴定,法官在审案子的时候,一般会着重查这几件事: 第一得看这事跟案件有没有关系,就是你要鉴的是不是真的影响案件结果。第二得看有没有必要非得用鉴定这种特殊手段才行,要是常规的举证质证就能搞清楚的,那肯定不能批。第三得看材料行不行、机构有没有资质,这些都得弄明白了才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出的那本《民事审判实务问答》里说得更细了。这里面有个很重要的道理叫“法官认知有限性原则”,说白了就是法官的审判权得和专家的辅助权连起来用。按《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定》,启动鉴定得有几个前提:这事儿得是个专业问题;这事儿对定基本事实很关键;非专业人士靠经验根本搞不懂。 具体到审查要件上,其实也是分好几个层次来看的: 一个是“Relevance Test”,也就是关联性审查。要看这事儿是不是案件非要查清楚的基本事实,或者会不会影响到程序合不合法。典型的例子就是工程合同纠纷里工程量都签过字了,这时候再去搞工程造价鉴定就没啥必要了。 第二个是“Necessity Test”,也就是必要性审查。技术上得看有没有不可替代性的地方。比如医疗纠纷里如果病历上写得很清楚违反了诊疗规范,那法官就能直接推断过错了。还要注意区分专业问题和法律判断的边界,像医疗过错这种认定通常属于法律判断的范畴。 第三个是“Feasibility Test”,也就是可行性审查。技术方面得可靠,得用那种科学公认的方法比如STR分型技术规范来做亲子鉴定才行。资质上也要认专业机构,像电子数据鉴定还得网信部门点头才行。材料上要保证检材的完整性和同一性。 这就好比一道工序把关多了才能保证结果准确。比如2022年最高法知民终541号那个案子里讲的很清楚:当事人提鉴定申请不是说肯定就能启动程序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说了当事人得自己举证责任嘛。司法鉴定本身就是专家用专业知识去鉴别判断提供意见的活动。 最高法的态度很明确:鉴定结论只是一种证据材料。关键在于法官在审案子的时候对那些特别专业的问题真的缺乏判断能力才行。对于当事人提的申请既不能让他随便滥用权利,也不能剥夺他的诉讼权利。一般要从四个方面去看: 一是看申请的事跟案件有没有关联;二是看有没有必要用鉴定这种手段;三是看机构资质和材料够不够充分;四是看程序正不正当,启动前是不是听了大家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