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特殊情况到底该找谁赔钱?

各位朋友,咱们聊聊交通事故里那些特殊情况到底该找谁赔钱。这里头门道挺多,别搞混了。第一种情况是把车租借给别人或者借车用的,车不在你名下。根据《民法典》,受害人直接找开车的那个倒霉蛋就行了。你说车主不是没责任?也不是,只要他把车借给了没驾照的、酒驾的或者毒驾的人,那他得在这个过错范围内赔钱。 第二种情况就是把车卖了但是还没过户,这种事儿在现实中挺常见的,“先开车后改名”的情况很多。只要把车交给买家,钱也给了,哪怕手续没办完,出了事儿也不用找原车主,因为原车主已经“脱手”了。 第三种是挂靠车辆出事,车虽然登记在公司名下,但是实际车主是掏钱养着的。这时候不管是实际车主还是挂靠的公司都得连起来一起赔。受害者可以随便告一家或者两家一起告,法院肯定会判两边都逃不掉。 第四种是未经允许偷偷开车的情况。这责任很清楚,直接找那个私自开车的人就行。但如果车主把钥匙乱放,车停在没人管的小区里被偷了,那你这管理也有疏忽,得按比例来赔。 第五种开的是拼装车或者报废车的情况。一旦肇事了受害人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先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要一份钱,然后再让卖车的人和买车的人一起连带赔钱。因为这种报废车本来就禁止流通,买卖双方都违法了。 第六种就是车被偷了、抢了或者抢去开的情况。如果开车的不是偷抢的那几个人,那盗窃抢劫的人要负主要责任;如果开车的人不是偷抢者的话,那盗窃抢劫的人和开车的人就得一起连带赔钱。保险公司先垫付抢救费,以后再向责任人要回来。 最后还有一个法律条文小总结:《民法典》里那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肇事首先看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多少,不够再找肇事的人。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是租赁借用期间出事先找开车的人;第一千二百一十条是交付但没过户出事由买方负责;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是挂靠车辆肇事挂靠人和公司连带着赔;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是未经允许开车使用人赔;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是交强险先垫商业险补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掏腰包;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是转让拼装或报废车肇事转让人和受让人连带赔;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是盗抢车肇事盗抢者和使用人连带赔;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是肇事逃逸交强险也要垫付不够的由救助基金先垫再追讨;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是非营运无偿搭乘一般情况减轻责任除非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才能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