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立法聚焦四大产业,对特定第三国投资者设限 针对欧盟3月4日发布的《工业加速器法案》——商务部对应的负责人表示——中方注意到该法案针对电池、电动汽车、光伏、关键原材料等战略新兴产业,提出了技术转让、外资股比限制、本地含量要求及本地员工配置等条款,并公共采购中强调“欧盟制造优先”;不容忽视的是,这些限制主要适用于在上述行业全球产能占比超过40%的第三国投资者。商务部指出,此类措施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排他性,构成投资壁垒和制度性歧视,涉嫌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将增加企业合规成本和市场不确定性。 原因:以产业政策与安全为由推行保护主义 欧方将立法目标与“提升产业竞争力”“绿色转型”“保障关键材料供应”等议题挂钩,试图通过产业扶持与市场准入条件重塑投资规则。但商务部认为,在全球绿色产业竞争加剧的背景下,部分经济体将产业政策工具化、安全概念泛化,以规则之名行保护之实,偏离了开放合作的主线。技术转让、本地含量等强制性措施实质上是将市场行为行政化、竞争问题政治化,不仅难以提升效率,还可能推高成本并阻碍创新。 影响:扰乱投资预期,冲击供应链稳定 商务部指出,中欧互为重要经贸伙伴,产业链供应链深度融合,绿色低碳领域合作基础良好。欧盟在能源转型中对电池、光伏等产品需求持续增长,市场开放与规则稳定对其转型至关重要。若过度强调“本地优先”和“特定投资者排除”,短期或能保护部分产业,但中长期将带来三上问题:一是企业投资更加谨慎,跨境合作可能放缓;二是供应链分割风险上升,推高原材料和下游成本;三是规则不确定性增加,削弱公平竞争环境,影响欧洲吸引外资和创新生态。商务部强调,保护主义无法带来真正竞争力,开放合作才是可持续发展之道。 对策:中方敦促欧方遵守非歧视原则 商务部表示,中方高度关注相关动向,呼吁欧方遵守世贸组织规则,坚持公平、透明和非歧视原则,避免借绿色转型之名设置壁垒。中方将跟踪欧盟立法进程,评估对中企的影响,必要时采取措施维护合法权益。同时,中方愿与欧方通过对话妥善处理分歧,在互利共赢基础上拓展合作空间,推动形成稳定可预期的政策环境。 前景:合作仍是中欧共同利益所在 当前全球绿色转型进入关键阶段,低碳化需要更广泛的技术合作与资源配置。中欧在气候治理、绿色金融等领域有共同利益,竞争应基于规则和市场原则。商务部指出,若欧方坚持开放与规则稳定,中欧企业可实现优势互补;反之,歧视性条款将加剧经贸碎片化,增加转型成本。
全球经济面临复杂挑战,各国更需加强合作而非设限;欧盟《工业加速器法案》反映了部分西方国家的竞争焦虑,但保护主义只会导致市场分割和效率下降。中方立场明确:既要维护企业权益,也致力于国际经贸秩序健康发展。这需要欧方理性选择——摒弃保护主义——回归合作共赢道路。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共同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