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追赃挽损”纵深推进:厘清追缴退赔返还没收边界,精准追到受贿份额及收益

问题: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入,涉财处置已成为惩治与治理的重要环节。实践中,部分犯罪所得被转移、隐匿、挥霍,或与合法财产混同后用于购房、投资,出现“赃款变形”“收益增值”“去向复杂”等情况。若不能及时、准确处置犯罪财物,就难以彻底剥夺犯罪的经济基础,也会影响被害人救济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原因:犯罪财物处置之所以困难,一方面于财物形态变化快、流转链条长,另一上在于不同处置措施的法律适用边界需要精确把握。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确立了犯罪财物处置的基本规则,但在具体案件中仍需区分“违法所得”“被害人合法财产”“供犯罪所用财物”“违禁品”等不同对象,并结合财物能否追回、是否灭失、是否存在混同、是否涉及善意取得等情形,选择相应法律路径,做到依法从严与程序正当并重、边界清晰可循。 影响:四项措施定位不同、相互衔接,构成“追赃挽损”的制度闭环。第一,追缴,主要针对仍在犯罪分子控制之下或能够追回的违法所得及其转化物,强调强制收缴、恢复法秩序。第二,责令退赔,适用于违法所得被挥霍、毁损、灭失或客观上难以追回的情形,以等值合法财产承担赔偿责任,避免以“赃款用光”为由逃避责任。第三,返还,强调对被害人合法财产及时发还,体现权利救济与损害修复。第四,没收,主要针对违禁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侧重风险清除与预防再犯,一般依法上缴国库。上述制度协同运转,有助于提升惩治腐败的整体效果,稳定社会对公平正义的预期。 对策:围绕受贿犯罪中“份额追缴”和“收益追缴”的难点,司法实践更强调穿透式审查与比例化处置。依据涉及的规定,赃款赃物及其收益应当一并追缴。对于受贿款项用于购置房产、股票等投资性资产,并与个人或家庭合法财产混同的情形,通常按照受贿资金在总投入中的占比,追缴相应份额及其派生收益。也就是说,追缴不止于“当初收受多少”,还覆盖赃款转化形成的财产利益,以及随市场变化产生的增值、分红、租金等收益,从制度上压缩以权谋私的获利空间。 同时,制度与程序优化,为“追得回、追得准、追得稳”提供支撑。一是针对贪污贿赂等重大案件,在犯罪嫌疑人逃匿或死亡等特定情形下,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突出及时处置、尽快止损,防止财物继续流失。二是在特别程序中,坚持以实质判断为导向,认定财产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时更注重证据链条的整体证明力,提高处置效率与准确性。三是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对通过行贿获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依法处置,形成对权钱交易的“双向挤压”。四是对涉案财物无法查找、被善意取得或与其他财产难以区分等情况,依法探索等值处置,通过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减少“技术性规避”空间,维护裁判执行的严肃性。 前景:从治理逻辑看,规范处置犯罪财物是反腐败斗争由“惩治震慑”向“治理效能”转化的关键环节。下一步,随着涉财裁判执行规则继续细化、跨部门协作机制更趋健全,以及财产调查、查控和处置能力持续提升,追缴、退赔、没收将更强调全链条闭环:前端及时查控,中端依法认定,后端高效执行;同时更注重依法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在严惩腐败与权利保障之间实现规范平衡。可以预期,“让权力寻租者得不偿失”的制度效果将进一步巩固,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综合治理态势。

彻底剥夺受贿犯罪的经济基础,既关乎法律正义,也关乎社会公平。在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入的背景下,强化犯罪财物追缴机制反映了“零容忍”的鲜明立场。随着司法实践不断推进、制度规则持续完善,此机制将为营造更加清朗的社会环境提供更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