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市场主体数量增长、新业态新模式加速涌现,市场监管执法面临案件类型多样、交易链条复杂、违法获利形式隐蔽等新情况。
在行政处罚实践中,“违法所得如何界定、如何计算、能否扣除成本费用、证据责任如何分配”等问题,直接影响处罚结果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
一些案件中因口径不一,可能出现同类行为不同处置、当事人权利救济成本上升等现象,也容易引发对执法公正性的疑虑。
此次出台《办法》,旨在从制度层面把违法所得认定的规则说清楚、标准立起来,为依法行政提供更清晰的操作依据。
从原因看,违法所得认定既是行政处罚体系中的关键环节,也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的集中体现。
违法所得不同于罚款,其核心在于剥夺不法获益、恢复公平竞争秩序。
若认定过宽,可能扩大没收范围,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若认定过窄,则可能导致违法成本偏低,削弱法律震慑。
加之市场交易中存在多环节成本、渠道费用、平台服务费等多种支出,若缺乏统一规则,执法人员在扣除与否、扣除比例、证据标准上难免产生差异。
对此,《办法》以“禁止不法获益”为基本理念,兼顾严格执法与权利保障,推动执法从经验判断走向规则治理。
《办法》围绕违法所得的定位与功能,明确违法所得主要指实施违法行为取得的款项,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可在认定违法所得时依法扣除。
这一制度安排,有助于将“没收违法所得”与“没收合法经营所得”区分开来,使执法更符合比例原则与正当程序要求。
《办法》同时细化可扣除支出的范围,并对举证责任作出规定,强调以证据为中心,既避免将扣除变成“自由裁量的口子”,也防止当事人以无法核验的支出主张规避责任,增强规则的指引性和可操作性。
在疑难问题处理上,《办法》对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是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时如何处理等作出规定,回应执法中常见的争议点。
现实中,个别案件可能因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等原因依法不予处罚,但对违法所得是否处置仍需有明确规则,以防止“免罚即免没收”导致不法获利得以保留,或反过来在不罚情形下“一概没收”引发争议。
《办法》通过制度化回应,进一步提升法律适用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
针对不同违法行为特点,《办法》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计算规则。
例如,对多收或少付价款等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的形成机制与一般销售获利不同,需要结合价款差额等因素进行计算;对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情形,违法收益可能以服务费、佣金等方式体现,也需要明确可核算的边界;对“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活动,违法所得往往涉及多层级资金流转,计算规则的明确有助于提升打击精准度,形成对违法活动的有效震慑。
这些细化规定,体现了分类施策、精准治理的思路,有利于增强执法的专业性与一致性。
从影响看,《办法》构建统一、科学、规范的违法所得认定机制,具有多重制度效应:一是推动同案同罚、同类同标,减少执法差异,提升行政处罚公信力;二是强化对不法获利的剥夺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三是通过明确可扣除的合法必要支出与举证责任,增强企业合规预期,稳定经营信心;四是有助于在更大范围内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执法规则,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在对策层面,规则落地仍需配套推进。
各地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办法》的宣贯培训,统一案件办理口径,完善证据审查与财务核算指引,提升对新型交易结构和资金流向的识别能力;同时,强化执法全过程记录和法制审核,严格规范自由裁量,确保扣除项目、计算方法、证据链条经得起复核。
对经营主体而言,应加强合规管理与财务规范,完善合同、票据、账册等基础资料留存,确保在需要主张扣除合法必要支出时能够举证充分、链条完整,从源头降低合规风险。
面向未来,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向纵深推进,统一规则、统一尺度将成为提升市场治理效能的重要抓手。
《办法》通过以规则明确边界、以证据固化标准,既有利于形成“违法必究、过罚相当”的制度环境,也为新业态监管提供更可操作的工具。
下一步,随着执法案例不断积累、配套解释逐步完善,违法所得认定将更趋精细化、规范化,市场监管执法的稳定性与透明度有望进一步提升。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市场监管执法向更加规范、更加科学、更加文明的方向迈进。
这一办法不仅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有力的执法工具,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下,既要坚决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又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执法理念。
随着该办法的全面贯彻实施,我国市场监管执法将更加有章可循、更加公平公正,这必将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更加优良的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