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案件会一直悬而未决,比如说一个杀人案四十多年才告破,这时候该不该判刑?法律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不能单纯看时间过了多久就断定不用罚,而是要根据刑法的追诉时效规定,还要看有没有特殊情况。这个《刑法》第八十七条把追诉时效按照罪刑的轻重分了类:凡是要判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案子,时效一般都是20年。像故意杀人罪这种重案,最高的刑罚就是死刑或者无期,原则上过了20年就不再追究了。不过也有两种特殊情况不受这20年限制。 第一种是只要当年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了或者法院受理了案件,嫌疑人要是跑了或者藏起来躲着不被抓,这追诉期限就作废了。简单说就是,当年只要有了案子记录,哪怕跑了40年都照样得判刑。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追诉。对于那些故意杀人等可能判死刑或者无期的重罪,即使过了20年,如果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对社会危害大、不追诉就没法保证公平正义的话,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照样能追究责任。 实际上很多潜逃了几十年的命案嫌疑人被抓后还是被判了刑。通常都是当年已经立案了,嫌疑人长期躲避侦查,这种情况本来就不适用那个20年的时效规定。到案后法院会按照事实、情节和危害程度来判刑。 给这些潜逃多年的杀人犯量刑的时候,法官会考虑很多方面:犯罪手段狠不狠、动机坏不坏、后果严不严重;有没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或者赔偿这些从轻的情节;还有潜逃期间有没有再干别的违法犯罪的事儿。 说到底,杀人犯四十多年后被发现了不一定就没事了。只要当年已经立案又一直逃避侦查的,肯定得被追究;要是当年没立案但罪行特别重的话,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也能追回来。法律不会因为时间长了就放过严重的暴力犯罪,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管逃多久都得依法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