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厕所离岗引发的劳动纠纷

把最近发生在2023年的两件事放在一起看,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差了十万八千里。这两起案子都是因为员工上厕所离岗引发的劳动纠纷,虽然表面上看事由差不多,但最终的结局却大不相同。这件事让人开始琢磨起职场管理中,“合理需求”跟“摸鱼违纪”到底哪条线该划在哪里。 先看南通那边的案子,原告刘某是在某电路公司工作的。2023年2月那会儿,他老是长时间待在卫生间里,单日累计最长竟然达到了6小时21分钟,期间还有几次停留时间在31分到3小时5分钟之间。公司觉得这肯定是严重违纪,就找他谈了话后解除了劳动合同。刘某觉得自己冤枉,就把公司告上了法庭,要公司赔20多万的赔偿金。法院审理后觉得,正常上厕所应该是去了就回,稍微离开一会儿不算违纪。但是刘某这个月内频繁长时间离岗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人的生理需求范围,也不符合他的岗位职责。更重要的是,他没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在厕所里干了跟工作有关的活儿。再结合公司规定的“旷工三天就可以开除”的条款,法院认定刘某这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开除他有道理。 相比之下,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那个案子走向就完全不一样了。李某在食品公司当消防中控员时突发腹痛离了岗去上厕所,大概也就3分钟左右。公司以“擅自离岗”为由把他的劳动合同给解除了。法院调查发现李某在走之前还特意用微信跟同事说了一声,让同事帮他顶一下岗。而且他离岗的时间很短,原因也很正当,纯粹是为了应付突发生理需求的合理行为,并没有造成岗位没人盯着的风险。最后法院判定公司的做法不合法,判赔了6万多块钱的赔偿金。 这两起案件背后的不同判决其实反映了司法部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维护企业自主用工之间的一种精细考量。法律界人士认为,要区分“合理需求”和“摸鱼违纪”,得看三个方面:一是主观上有没有想逃避干活的意思;二是行为合不合理,比如离开的频率和时长是否符合常理;三是岗位的特殊性,像安全监控这种岗位对一直在岗的要求就比较高。 南通通州区法院的法官在评析这个案子时强调,劳动者确实有满足基本生理需要的权利,但行使这个权利得讲诚信、履行合同义务。要是离开岗位的行为明显不合理、影响了工作秩序,企业按照规章制度处理也没问题。 北京顺义区法院的判决书里也写得很清楚,企业管理员工得把握好度。如果只是因为短暂的、合理的生理需求离岗就直接解雇员工,这显然不太公平。 现在企业管理越来越精细了,这种争议也越来越多。专家建议用人单位在定考勤或离岗制度的时候要多考虑人体的生理规律和岗位的实际情况,别定得太死、没有弹性。同时劳动者也要守纪律、别滥用权利去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这两起“如厕解雇”的案子虽然是个案,但能给大家提个醒。它告诉企业在行使管理权的时候得守住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底线,别把正常的生理需求当成偷懒耍滑;也告诉劳动者权利得有个度,越过了合理的范围可能会有麻烦。司法裁判通过一个个案子的审判,不断把权利和责任的边界划得更清楚了。未来要想少一些这样的争议,得把劳动规章制度的协商机制搞得更完善一点,还要多一点职场的人文关怀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