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者的权力是法律给的,必须得服从法律

2017年10月,辽宁省阜新市居民戴某民因为感情纠纷持刀将张某娟刺伤,导致对方多处重伤。可当时的派出所却没把它当成刑事案件来查,仅仅是行政拘留并处以罚款。直到2024年,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受害者损伤达到多处重伤二级后,戴某民才被正式立案,最后被判了五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让人意外的是,当初处理这起案子的派出所副所长张某和民警赵某也因为徇私枉法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次的二审裁定维持了原判,依法给他们定罪。 这事最开始办得很不规矩,问题主要出在三个方面:一是内部有人打招呼干扰执法公正。案发后戴某民的亲戚通过关系找到了时任所长赵某甲,赵某甲让手下“协调处理”,这直接打乱了正常的办案程序。二是民警没依法办事。张某和赵某明明知道伤得这么重可能构成犯罪,却没委托伤情鉴定、没告诉受害者有鉴定权利、也没开展必要的侦查,硬是当成治安案子结了案。三是监督不到位。这个案子拖了六年都没被上级或者监督部门发现纠正,说明执法监督环节有空子可钻。 这种处理方式对受害者和公众信任都造成了很大伤害。正义迟到了六年才来到受害者身边;警察本是保护法律尊严的人,现在因为讲人情而枉法,让人觉得法律的脸面也被丢尽了。如果这种事不处理好,“人情案”、“关系案”就会越来越多,把法治社会的根基给腐蚀了。 为了防止再出这种事,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采取了措施。一方面要把违法的警察绳之以法;另一方面要给基层警察加强法治培训,严格执行立案、侦查、移送等规定。 这次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执法违法“零容忍”的态度。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监督透明化、责任具体化肯定会成为警务改革的重点。通过完善制度、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强化司法审查,类似的案件就能从源头上堵死漏洞。 执法者手里的权力是法律给的,必须得服从法律。这起案子虽然是个案,却给了我们很大的教训:只有坚持依法办事、强化监督问责、坚守程序正义,才能守住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这次判决不光是对违法者的惩罚,更是对法治精神的宣示,给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供了很好的司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