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近年来,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案件多发。有的决策者为追求短期业绩盲目扩张,有的借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最终引发国家利益重大损失。这类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也影响国有经济的稳健发展。 原因:从法律层面看,犯罪认定主要存三项争议:一是主体范围是否覆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人员;二是主观上如何界定“明知且放任”的故意形态;三是客观方面如何认定滥用职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实践中,企业产权结构复杂,容易导致责任主体难以厘清;而集体决策、多因一果等情形,也更增加司法判断难度。 影响:此类犯罪会直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022年审计署报告显示,仅央企违规经营造成的损失就达数十亿元。更深层的影响在于削弱公众对国有企业的信任,冲击“国民共进”的经济格局。一些案件中,因责任边界不清出现“法不责众”,也可能诱发侥幸心理。 对策: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对三类认定标准作出明确: 1. 主体认定上,国有独资企业工作人员直接适用《刑法》第168条;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视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2. 主观认定上,采用“客观推定+反证”思路,除非能够证明确实不知情且没有预见可能,否则不影响犯罪成立。 3. 客观认定上,明确集体决策不当然免除刑责;但对持反对意见后仍被要求执行的人员,可酌情从轻处罚。最高法在(2018)鲁1329号判例中确立的“实际控制”标准,也为复杂产权企业的主体认定提供参考。 前景: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将民营企业纳入职务犯罪规制范围,未来对滥用职权的治理将更趋系统化。专家建议,国有企业应建立决策回溯机制,把合规审查嵌入经营全过程。监管层面或推动“重大决策终身追责”与“容错清单”并行,在强化风险防控的同时,避免挫伤改革动力。
国有企业既要在市场竞争中积极作为,也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规范用权;面对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经营不确定性,依法合规不是负担,而是防风险、保资产安全的底线保障。把权力纳入制度约束、让决策经得起证据检验、将责任落实到岗位清单,才能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担当与底线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