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现场待捕型自首的认定问题,咱们就拿张某、陈某、李某、王某还有孙某的案子来说。张某和陈某因为跟孙某有点矛盾,就把李某和王某这四个女生都叫上了,五个人一起去打孙某。打的时候有人出主意要把孙某带走去卖淫。孙某心里发毛,就跟她们商量说回家拿条金项链卖了补偿她们,这样大家都没事。四个女生也同意了,就在小区门口等着。没过多久,孙某带着爸妈下来了,他爸爸直接告诉那几个女生“已经报警”。但那四个女生没走,最后被抓了,到了公安局之后把主要的事儿都招了。 对于这事儿算不算自首,大伙儿看法不太一样。有一派觉得不算自首。另一派觉得这属于现场待捕型自首。我更偏向第二种说法。 先看符不符合条件。首先孙某爸爸说得很清楚已经报警了,那几个女生肯定也知道这事儿了,这就满足了“知道别人已经报案”的条件。案发地点是在一个开放的小区门口,周围也没有什么栅栏或锁之类的东西把她们锁住,她们想走肯定能走掉。但她们没跑却留在那儿等警察来抓,这就是“能逃却没逃”,也能看出她们是自愿等着的。 再说说别把“心里怕得要死”当成评判标准。咱们国家法律判断自首,关键看当事人能不能自己选怎么走。有一种说法光看年龄、人数多就觉得肯定没法走了,这有点武断了。人家本来就可以走却没走,民警来了也没反抗,到了派出所把啥都说清楚了,这完全符合“不反抗”和“说实话”的要求。 最后咱们假设一下如果她们听到报警跑了怎么办?如果家长拦不住人自己跑了以后再主动去投案,那肯定算自首啊!这叫“跑了以后再去自首”。现在这情况是她们直接在原地等着警察来抓呢!既然跑了以后都能算自首,那在原地等着警察更能说明她们本来有机会跑却没跑反而把自己交到了司法机关手里啊!这才符合法律鼓励投案的本意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