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经济运行内外部不确定性上升、发展目标更加多元的背景下,宏观调控在稳增长、调结构、防风险、惠民生等承担更重任务。宏观调控措施如何依法划定权限边界、如何在调控目标与市场机制之间保持必要张力、如何在不同调控主体之间实现有效协同,成为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必须回答的法治命题。准确界定宏观调控法律关系,是避免“越位”“缺位”“错位”的基础环节。 原因——宏观调控法律关系的形成,源于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规划、调节与控制的制度安排,其核心在于政府在宏观层面引导资源配置方向、稳定预期并纠正市场失灵。在此过程中,既会产生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会形成不同调控主体之间的协调制衡关系。按功能划分,宏观调控关系通常覆盖计划、财政税收、金融、投资、产业以及涉外等领域,具有跨部门、跨周期、跨市场的综合特征。也正因此,单一政策工具往往难以独立达成目标,权责配置、程序规则和监督机制就更为关键。 影响——一是主体结构决定其管理属性更突出。宏观调控法律关系的一方通常为政府部门或依法承担宏观管理职责的机构,另一方为市场主体及对应的组织,因此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交换关系,更体现为“调控—被调控”的制度安排。二是属性呈现“经济性与公共性并存”。该类关系发生于经济运行调控过程,属于经济关系范畴,但又不同于一般商品交换,也区别于日常行政事务管理,往往指向总量调节、结构优化、预期管理等公共目标。三是运行机制以间接调节为主。宏观调控多以市场为中介,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和产业政策等手段,影响市场主体的成本收益与行为选择,引导供求变化与资源流向;必要时辅以直接措施,以应对突发冲击或系统性风险。上述特点决定了宏观调控需要更强调规则透明、程序正当和政策可预期,减少对市场微观活力的不必要扰动。 对策——业内建议,在推进宏观调控体系法治化过程中,应重点从三上发力:其一,继续明晰调控权限与责任边界,防止以政策名义替代法定程序,使政策工具的选择、适用条件与退出机制更清楚。其二,强化部门间协调与规则衔接,提高财政、金融、产业、投资等政策的协同性,减少“各管一段”导致的目标冲突和传导阻滞。其三,完善评估、反馈与监督机制,推动重大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常态化,加强信息公开与预期管理,提升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可验证性。同时,更加注重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推进调控,减少不必要的直接干预,把握好“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的结合点。 前景——随着高质量发展加快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持续提升,宏观调控将更注重跨周期调节与逆周期管理的统筹,更重视结构性工具与制度性安排的配合,也更依赖清晰、可执行的法律关系框架支撑政策落地。可以预期,围绕宏观调控的权责配置、政策程序、协同机制与风险防控的制度建设将持续深化,宏观调控稳定预期、提振信心、保障民生与促进创新上的作用将进一步显现。
宏观调控既是重要的治理工具,也是现代经济治理能力的体现。把宏观调控“做在制度里、落在法治上”,关键在于以清晰的法律关系划定权责边界,以规范的政策传导稳定社会预期,以有效的工具协同提升治理效能。只有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政府与市场更好结合,才能在复杂形势下保持定力、增强韧性,为经济长期向好夯实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