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乡大家好,我是“连先生”。咱们河南洛阳出了个怪事,50岁的连先生因为脑子受了伤住了10天院,就在10月5日凌晨,护士“于姑娘”也就是“于姑”按规矩去查房,轻轻拍了拍他手背想看看针有没有打漏,结果就是她点那个看瞳孔的小灯时候,“连先生”直接冲上来对着她脸就是一拳。这一巴掌下去,“于姑娘”脸肿了头也痛,医院鉴定是轻微伤,可她为了这事儿赔进去了13441.39元医药费。更让人生气的是,“于姑娘”想让“连先生”出点医药费,法院却判她自己得掏一半钱——说双方都有错,“连先生”该想到自己可能会被吓到动手,“于姑娘”也没开灯确认人醒没醒。 咱先把这事的真相掰开揉碎了说。这个判决里头最让人想不通的是:“于姑娘”这伤到底算不算工伤?还有就是,医院是不是一点责任都没有?您别急,听我慢慢给您捋。 先说说工伤这事儿。“于姑娘”是在值夜班时候受伤的,这绝对算工伤。很多人觉得“自掏一半”就是自己有过错才不算工伤,这是大错特错。根据国家规定,只要是上班时间在上班的地方因为干活受的伤就认定工伤,根本不管人有没有错(除非是自己故意捣乱或者喝多了)。人社部2025年刚发了个通知也说了,医生护士在看病或者护理时被病人突然伤害的,直接算工伤。“于姑娘”就是干这个活儿的时候被打的,怎么能因为她开灯没开这么点小问题就剥夺她当工伤的资格呢? 再看看医院那一边。法院说“于姑娘”没尽到注意义务这没错,可这话的背后全是医院没尽到责任。《劳动法》和《民法典》都规定了老板有义务保障员工安全,从上班前的预防到中间的管理再到事后处理全得管。医院这种单位更是特殊得很。“于姑娘”不开灯没叫醒人虽然是她的疏忽,但这也说明医院压根没给护士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标准的操作手册。神经外科的病人本来就容易发火或者情绪不稳定,“连先生”又是脑挫伤的病人,医院有没有专门针对这类人制定夜间查房的规矩?有没有给护士培训过怎么安抚病人?有没有准备什么保护工具来防着突然打人? 这些问题大概率都没答案。要是医院事先有规定要先开灯再轻声叫醒再操作;要是医院早给护士培训过怎么处理紧急情况;“于姑娘”恐怕就不会挨打了。退一万步讲就算挨打了也是医院该负责的事。 还有人给“连先生”说好话:他是病人又是睡着了才打人的。可他在医院呆了10天了早见过护士了,真的没想到突然有人进来开灯他会条件反射打人吗?再说法律上没故意也不代表不用赔医药费。“于姑娘”的伤就是他直接造成的。 法院那个判决看着好像两边都打了板子——其实就是在提醒大家:既要让患者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也要让护士干活儿更小心点。但是这更小心不能变成让护士一个人担着伤害的理由;更不能是医院推卸责任的借口。多少护士大半夜查房提心吊胆多少医护人员在岗位上挨打他们是在救别人的命谁来救救他们自己啊?医院的安全保障可不是一句空话医护人员的工伤权益也绝对不能被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