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法官的心里打鼓到最后心里踏实了

各位看官,咱们在基层工作中常常会碰到一个有意思的事儿:法律效力其实是一样的,可是当事人拿着法院的文书,心里总觉得少点什么,这就叫“身份焦虑”。这不,就在前两天,长顺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来了一位大姐,手里拿着民事调解书急得不行。她好不容易在半年前通过法院调解离了婚,结果现在去办再婚登记,人家民政局愣是让她出示大红本式的离婚证。大姐心里那叫一个犯嘀咕:“我拿着这张调解书,真的能算数吗?”其实她的担心也不是个例,大家伙儿去办事都爱把手里的证件翻出来亮一亮,心里才踏实。法院给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本来就是法定的凭证,但因为样子不像传统的证件,很多人觉得它不够正式。尤其是去办再婚、迁户口或者过户这些大事的时候,大家都更想把那个红本本拿在手里。这种心理上的差别不仅给办事的人添堵,也让窗口的工作人员解释起来特别费劲。 咱们从法律层面来讲,《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说得很清楚:只要你在民政局办完手续拿了证,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生效了,婚姻关系就解除了。所以不管是红本本还是法院的文书,都是在说同一件事,它们的法律地位是完全一样的。只不过这两者的性质不一样:红本本是民政局作为行政机关对你俩自愿离婚的确认;而法院的文书是法院审了案子以后给出的司法判断。就好比身份证是公安局发的、护照是外交部发的一样,它们都能证明你是谁,但用起来的地方各不一样。 大家要是对这种差异太在意了,去办事的时候就容易出岔子。有的人为了证明文书是真的生效了,可能得在法院和民政局之间跑好几趟。窗口的工作人员也得不停地解释,这无形中又增加了很多工作量。咱们长顺县法院的法官跟我讲过好几个这样的案例:有人就因为担心那个文书没用,硬是把再婚登记或者财产处置的事儿给耽搁了。 为了不让大家再这么费劲地折腾事儿,咱们基层法院也想了不少办法。一方面是在开庭的时候就给当事人讲明白这文书到底是啥玩意儿;另一方面如果有谁实在不放心要办证明的话,法院还能帮你开个《法律文书生效证明》。这在长顺县的一个例子里就特别管用:大姐拿着生效的调解书和法院开的证明,终于把再婚登记给办了下来。 法官还特意提醒咱们:对待法院给的那些纸可别不当回事儿,得像保护红本本一样好好保存着原件。平时办事的时候用复印件也行,但如果是牵扯到钱和重要权益的事儿,最好还是核对一下原件才保险。就算原件丢了也别怕,你只要去原来审案子的法院调取一份档案副本并盖个章就行了。 这种事儿说到底其实是因为法治建设的步伐太快了点。现在法律文书的权威性越来越高了,但是怎么让大家都认识到这玩意儿和红本本一样好用呢?这就得靠大家一起努力了。以后咱们得多做做宣传和讲座,让“裁判文书也是法”的理念深入人心。同时还得让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多通通气、联联网子,这样办事的流程就能简化不少。 说到底这张裁判文书不光是判决书的样式那么简单,它承载的是国家司法权的庄严和分量。当大家都习惯了把它当成自己的权利凭证去办事的时候;当各个部门在配合工作时自然而然地就把它当成有效的依据的时候;法治社会的根基也就扎得越来越稳了。从一开始的心里打鼓到最后心里踏实了,这中间不光是法官在耐心解释这么简单;更是全社会对法治形式和法治精神的一种认同和接纳。这就是咱们普法工作的长远目标;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值得咱们不断去努力、去弥合的那个认识与实践之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