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劳务纠纷进入诉讼后,个别当事人为谋私利以“证据造假”扰乱审理秩序;太原中院通报的这起案件显示,在劳务报酬争议中,有当事人试图通过伪造转账记录、虚构付款事实来规避法定义务,不仅侵害对方当事人权益,也冲击司法权威,破坏诉讼诚信基础。 原因:一是法律意识不足叠加侥幸心理。部分当事人把诉讼当成“博弈”,误以为凭截图、聊天记录就能蒙混过关,忽视证据规则和司法核验程序。二是电子证据使用普遍但易被篡改。移动支付截图、聊天记录便于保存,也存在可编辑、可拼接、可替换的风险;若缺少原始载体、电子凭证等支撑,容易被用作造假“工具”。三是对不当诉讼行为后果认识不够。有的当事人不了解或不重视伪造证据可能引发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追责,导致对违法成本判断失真。 影响:从个案看,造假会拉长审理周期、增加核查成本,干扰事实认定,影响纠纷及时化解;从司法层面看,若对伪证放任不管,将削弱裁判公信力,带来“劣币驱逐良币”的诉讼生态风险,甚至对守法诚信者造成不公平。此次通报中,法院在二审阶段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交微信转账电子凭证,并逐笔核对手机端原始记录,最终查明存在刻意伪造情形,依法予以惩戒,并在实体裁判中对已核实的真实付款作相应核减,说明了惩戒违法与保障权利并重的导向,对净化诉讼环境具有明确警示作用。 对策:一要把证据审查做细做实,强化电子证据核验。对转账截图、聊天记录等材料,除形式审查外,更要核查来源、生成过程、完整性和关联性;必要时要求提交电子凭证、原始载体并当庭核对,避免“截图即事实”。二要用好司法惩戒手段。依据民事诉讼法对应的规定,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审理的行为依法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责,以刚性措施提高违法成本,让伪证行为得不偿失。三要推动惩戒执行到位,形成闭环。通报显示,华某逾期未缴纳罚款后,法院启动强制执行,依托“总对总”网络查控机制动态监测资金变动,发现账户具备余额即依法冻结并扣划,说明司法惩戒不仅要作出决定,更要确保落地。四要加强诚信诉讼宣传与诉源治理。针对劳务报酬、工程分包等纠纷多发领域,推动普法进工地、进企业,引导当事人依法举证、理性维权;同时推动用工合同、结算凭证、支付记录等基础管理规范化,从源头压缩争议空间。 前景:随着电子支付和线上沟通成为常态,电子证据将更频繁进入法庭。可以预期,法院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将持续趋严,技术核验与规则适用将同步加强;对扰乱诉讼秩序行为的惩戒力度也会更加大,并通过执行机制确保惩戒结果兑现。对社会公众而言,诉讼不是投机取巧的“闯关”,证据也不是可以随意拼凑的“道具”。在诚信诉讼逐步成为共识、违法成本不断提高的背景下,以伪证谋利的空间将持续收缩。
诉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试图通过伪造证据获取私利的做法,最终只会让自己付出更高代价。对造假依法惩戒并确保执行到位,既是维护个案公正,也是为社会诚信划定底线。让诚信成为诉讼的共同底色,公平正义才能更可感、更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