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缺席庭审折射法治困局 强化制度约束刻不容缓

问题——庭审“缺位”削弱行政诉讼对话功能。 据法院庭审组织情况显示,对应的行政案件按程序开庭,合议庭与书记员到位,诉讼文书依法送达。然而,被告一方未按时出庭,且在审判人员电话联系后仍未作出有效回应。案件当事人系高龄夫妇,因不服强拆后补偿金额再次起诉。该情形使原本应通过法庭实现充分陈述、质证与辩论的行政诉讼,在关键一方缺位的情况下难以实现“平等对话、查明事实、化解争议”的制度初衷,也引发公众对“民告官不见官”的担忧。 原因——法治观念弱化与责任链条松散叠加。 从一些基层治理实践看,个别单位对行政诉讼的认识仍停留在“可应付、可拖延”的层面,存在把出庭应诉视为事务性负担、把法院审理视为“走程序”的偏差。一些地方虽已建立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但在执行中可能出现“委托了就算应诉”“律师到了就算到庭”的误读,甚至对缺席后果估计不足。此外,行政机关内部流程不畅、交接与督办不到位,也可能导致“传达到位但落实不到位”。更深层的原因在于问责与评价机制的硬约束不够:缺席成本偏低、纠偏压力不足,易滋生侥幸心理。 影响——损害公信力并推高社会治理成本。 行政诉讼本质上是依法监督行政、保障权利的重要途径。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首先影响案件事实查明与责任厘清,削弱庭审对抗与质证功能,易造成争议“审了但未解”。其次,这种态度会伤害群众对依法维权渠道的信心。尤其在涉及征收拆迁等矛盾易聚焦领域,群众选择走进法院,体现对规则的信赖;若公权力对法庭不够重视,容易被解读为对法律轻慢,进而损及政府公信与法治权威。再次,行政争议得不到实质化解,可能导致重复诉讼、信访增量等连锁反应,增加社会治理成本。 对策——以制度刚性促“应诉必到、到庭能辩、败诉能改”。 一是法院依法用足程序性措施。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法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评价,必要时依规定向监察机关及其上级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推动形成闭环整改。对多发频发问题,可通过典型案例通报、庭审公开等方式强化规则导向,让“缺席”不再是低成本选项。 二是行政机关强化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实效性。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征收拆迁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应优先由负责人出庭,做到当庭回应争议焦点、解释行政依据、表明纠错态度。对已委托代理人的案件,也应明确“委托不等于缺位”,确保代理人与机关内部信息同步、准备充分。 三是将出庭应诉与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挂钩。把应诉履职、败诉整改、司法建议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评价体系,与绩效考核、评优评先、干部任用相衔接。对无故缺席、敷衍应诉、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四是前端治理同步发力。围绕征收补偿、行政强制等易发领域,完善合法性审查与风险评估,加强行政程序公开,健全听证、告知、救济等机制,减少“程序瑕疵”与“补偿争议”累积成诉,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行政阶段。 前景——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答题。 随着依法治国深化,行政机关在法庭上“见官见责”将成为常态要求。未来一个时期,关键在于把制度规定转化为可量化、可追溯、可问责的执行链条:既让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真正参与、真正回应,也让法院通过庭审与裁判推动行政行为规范化。同时,通过更充分的信息公开与更及时的纠错机制,减少对立情绪,促成“解决一个案件、规范一类行为、治理一个领域”的综合效应。对涉及拆迁补偿等社会关切议题,更需以公开透明的程序和可验证的证据规则回应公众疑问,稳定预期、凝聚共识。

法治社会的建设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更需要每一个主体——尤其是掌握公权力的行政机关——对法律的敬畏与遵守。栾城区政府的"忘了"不能成为推卸责任的借口,而应成为推动法治意识提升的警钟;唯有如此——法律的尊严才能真正树立——群众的信任才能得到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