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0万元股权回购执行遇“减持承诺”难题:善意文明执行促债权兑现与市场稳定兼顾

在司法执行实践中,如何在维护生效判决、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与保护民营企业、维护市场秩序之间找到平衡点,一直是摆在执行法官面前的难题。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近期办理的一起股权回购纠纷案,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探索。

案件的基本事实是:上海某科技公司与江苏某化工企业、王某、韩某共同投资设立a公司。

后因经营不善,a公司破产注销。

上海科技公司依据投资协议中的回购条件,将三被告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方支付股权回购款530万元。

但三被告均未履行判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工作初期进展缓慢。

被执行人之一的韩某很快履行了170余万元,但主要被执行人江苏某化工企业采取"拖延式承诺",反复表示筹款在即,实际却毫无进展,最终激化了申请执行人的矛盾。

财产调查工作揭示了案件的关键所在。

江苏某化工企业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极其有限,除冻结的银行存款30万元外,唯一资产是其持有的欣欣科技公司大量股票。

经评估,该股票处置后可清偿全部债务。

欣欣科技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获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场前景良好。

然而,执行工作随即陷入了"法理情"的深层博弈。

江苏某化工企业作为欣欣科技的控股股东,曾在数月前签署了为期12个月的不减持承诺函,这是稳定股价、提振投资者信心的重要举措。

从法律角度看,该承诺属于"自愿性承诺",并非阻却执行的法定事由,法院仍可依法处置案涉股票。

但执行法官王亚卓深刻认识到,执行工作不能止步于"于法有据"。

强制抛售大股东股票,市场很可能将其解读为"公司暗藏经营风险",引发股价闪崩、投资者恐慌,这样的后果是多方面的:不仅会让一家优质民营企业无辜受损,更可能波及上下游产业链,伤害众多中小股民利益,甚至动摇市场信心。

这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的规定相悖。

面对这一困境,王亚卓和合议团队确立了新的执行理念:执行工作既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既要兑现生效判决、保护债权人权益,也要保护民营企业、维护市场秩序;既不能突破法律底线,也要追求多方共赢。

基于这一理念,执行团队制定了创新性的执行策略。

具体而言,采取"三位一体"的方式:第一,以强制处置为基础,启动股票评估和拍卖程序,向被执行人明确表示法院的执行决心;第二,以暂缓执行为缓冲,给企业留出合理的筹资期限和生机,避免一刀切的强制处置;第三,以明确期限为约束,设定具体的履行截止日期,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这一策略的效果立竿见影。

当执行团队将股票处置的法律文书送达江苏某化工企业,并明确表示如限期未履行将启动拍卖程序后,被执行人迅速认识到了风险的严重性。

企业负责人急切地请求暂缓执行。

王亚卓依法对其拖延履行、漠视生效判决的行为进行了训诫,同时明确表态:"人民法院尊重市场经营规律,也愿意给企业诚信履约的机会,但宽限不是纵容,期限一到仍未履行的话,我们将启动处置程序。

" 司法的"刚柔并济"精准击中了问题核心。

江苏某化工企业随后迅速筹措资金,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按时足额履行了全部债务。

被执行人韩某也完成了剩余债务清偿。

案件最终圆满结案。

这一处理方式的启示意义在于,它充分体现了现代司法执行理念的进步。

执行权不仅是强制权,更是一种保护权;执行工作不仅要维护胜诉方的权益,也要考虑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影响。

在保护民营企业、维护市场秩序、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新时代要求下,这种既坚持法治原则、又富有人文关怀的执行方式,值得推广和借鉴。

此案展现了新时代司法机关在复杂执行案件中的智慧与担当。

司法不仅是冰冷的条文,更是平衡各方利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调节器”。

在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同时,兼顾市场稳定和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正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