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检工作报告聚焦新型侵权案例 司法实践为数字时代划清法律边界

问题——数字技术快速迭代,权益保护面临“新题”。

在“两高”工作报告提及的典型案例中,一起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答复失实引发的索赔纠纷,折射出新型信息服务场景下“如何认定承诺、如何划分责任”的现实难题;另一起网络“开盒”案则揭示,非法获取并公开他人住址、行踪等隐私信息,叠加侮辱、诽谤等内容传播,正成为网络暴力的“放大器”,对公民人身安全、社会秩序造成直接威胁。

两类案件指向同一核心:在数字空间,规则若缺位或执行不严,侵权成本低、传播链条长,权益受损往往更隐蔽、更集中、更难修复。

原因——技术扩散与治理滞后叠加,诱发风险外溢。

一方面,生成式人工智能以对话方式提供信息服务,具有生成速度快、内容覆盖广的特点,但也可能出现“模型幻觉”等不准确输出;部分用户将其视为权威来源,容易造成误判。

另一方面,个人信息在黑灰产业链中被倒卖、拼接,境外平台群组管理机制相对分散,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频道、群组聚集流量,形成“获取—发布—围攻”的闭环,推动“开盒”从个体冲突升级为群体围猎。

此外,部分网络参与者法律意识淡薄,将“曝光隐私”当作情绪宣泄或“正义审判”,也加剧了网暴蔓延。

影响——裁判导向明晰边界,形成震慑与指引。

就生成式人工智能纠纷,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审理中指出,相关系统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其自行生成的“赔偿承诺”不能直接等同于服务提供者的意思表示;涉案形态属于技术服务而非传统产品,责任认定需回到过错与义务边界的判断。

法院同时强调,对违法有害信息应履行严格审查义务,而对一般性不准确信息,要求对海量内容逐条核验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实现;在平台已作出功能局限提示、尽到必要说明义务且无过错的情况下,不宜简单推定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释放出清晰信号:既要依法保护消费者与用户权益,也要防止将不现实的“无限责任”强加于新技术服务,影响创新发展与产业秩序。

就网络“开盒”案,法院认定被告人在境外社交平台特定频道、群组担任管理员,组织发布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及侮辱、诽谤内容,成员规模大、影响恶劣,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该案表明,“开盒”绝非网络游戏,更不是所谓“围观监督”,其本质是以隐私泄露为手段实施网络暴力。

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可能触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可能伴随侮辱、诽谤、寻衅滋事等罪名;未达刑事标准的,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刑事追责叠加民事救济,有助于提高违法成本,遏制链条化、组织化网暴。

对策——以规则供给与协同治理提升“数字法治”效能。

其一,推动平台责任精细化落地。

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在显著位置持续完善风险提示与使用指引,健全纠错机制、证据留存机制和用户投诉处理流程;对教育、医疗、金融等高敏感领域输出内容,可探索更严格的标识、溯源与审慎提示。

其二,强化个人信息全链条保护。

对非法采集、交易、提供个人信息的黑灰产业保持高压打击,同时压实平台对违法群组、账号的治理责任,完善举报、取证、处置联动机制,形成“发现即处置、处置可追责”的闭环。

其三,完善跨区域、跨平台执法司法协作。

面对境外平台传播链条,应通过数据取证协作、司法协助等方式提升打击质效,减少违法者“躲在屏幕后”的侥幸空间。

其四,加强法治宣传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引导公众认识“转发即扩散、围观亦伤害”的法律后果,推动形成理性表达、依法维权的社会共识。

前景——以案例规则推动制度完善,构建可预期的治理框架。

从“两高”报告释放的信号看,司法机关正通过典型案例回应技术变革带来的新型争议:对新业态新技术,坚持“鼓励发展”与“守住底线”并重;对侵害隐私、煽动网暴等行为,持续强化惩治力度与震慑效果。

随着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治理、算法与深度合成等相关制度不断细化,未来责任边界将更清晰、救济路径将更顺畅,社会也将获得更稳定的安全感与可预期的数字秩序。

这些典型案例的入选和详细阐释,充分反映了我国司法机构在新时代的责任担当。

一方面,司法机构坚持对新兴技术采取既不盲目否定、也不放任自流的理性态度,通过明确的法律边界为产业发展保驾护航;另一方面,坚守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不懈守护,对任何形式的侵权行为都采取坚定有力的制止态度。

这种平衡与坚守,既是法治精神的生动践行,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

随着更多类似案例的积累和判例的完善,我国法律制度必将更好地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需求,为全社会营造更加安全、有序、公正的法治环境。